处理仿冒有所谓的行政及司法双轨制,其内容为何?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大陸对智慧财产保护的途径主要是司法的保护及行政保护二种方式,也就是司法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所谓司法的保护,即权利人认为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依大陸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依法要求保护或立案。例如大陸刑事诉讼法第3 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审理。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权利人也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至于行政保护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依其行政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手段的处理。


  商标侵权的行政查处,依商标法第53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1 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大陸在各级政府均设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可在侵权行为地或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相对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对于有著作权法第 47 条的侵权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7 条第 2 款也规定,对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也可以进行查处。因此著作权人得向国家版权局或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查处。


  专利法第57 条规定,对于专利侵权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8 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该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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