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作品在大陆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内容及限制为何?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大陸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并在著作权法第3 条具体规定了作品的九种形式:(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類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体;(九)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作品。


  大陸著作权对于作品虽然提供保护,但对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则不予保护。著作权法第5 条规定下列事项亦不适用著作权法:(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如注释权、整理权。


三、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各国通常都在不同程度上,分别列出对其著作权权利限制的立法政策,也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他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进行使用。大陸著作权法第22 条规定12 项,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得使用作品的态样,但在利用时应当指名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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