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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人持股變動申報義務 董事當然解任應如何申報?

文/王尊民合夥律師 106年3月21日 問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於任期中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之二分之一,依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當然解任,該名董事既已喪失董事身分,是否仍應依證交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於次月辦理內部人持股變動之申報? 舉例:某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甲於105年7月中旬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之二分之一,其董事職務當然解任,某甲既已喪失董事身分,是否應依證交法第25條第2項於105年8月5日前向公司申報上月份(105年7月份)持股變動情形?該公開發行公司是否應於105年8月15日前公告某甲之持股變動情形? 本文意見: 依證交法第25條第2項及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6號行政判決意旨,持股變動事後申報義務規範對象有二:一為「公司內部人向公司之申報」;二為「公司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二種,經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