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ke率先为其商标「申请于虚拟运动鞋、服装或其他穿戴用具」之商品,除了保护商标在虚拟世界中不受他人侵害,还能增加品牌价值: |
申请国别 | 台湾 | 美国 |
第09类 | 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即线上及线上虚拟世界使用之…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及配件为主的电脑程式。 | 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即用于线上或线上虚拟世界之提供…运动器具、艺术品、玩具及配件的电脑程式。 |
第35类 | 以虚拟商品〔即线上使用之足部穿戴物(靴鞋袜)…〕为主之零售商店服务;以虚拟商品〔即足部穿戴物(靴鞋袜)、衣服、头部穿戴物(冠帽)…〕为主之线上零售商店服务。 | 虚拟商品零售服务,即鞋、衣、帽…之线上使用;虚拟商品,即鞋、衣、帽…之线上虚拟零售服务。 |
第41类 | 娱乐服务,即提供线上不可下载之可于虚拟环境中使用的虚拟足部穿戴物(靴鞋袜)、衣服、头部穿戴物(冠帽)…。 | 娱乐服务,即提供线上不可下载之用于虚拟环境的虚拟…艺术品、玩具及配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