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一、侵犯着作权罪
大陆着作权法第 46 条规定了有 11 种一般民事侵权行为: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他作品;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參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類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当应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類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作品、计算机软件、錄音錄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他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另外在着作权法第 47 条规定了有 8 种较为严重行为: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他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錄有其他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路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錄音錄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定罪标准
大陆着作权第46 条及第47 条所虽然规定了19 种侵权行为,但依刑法第217 条规定,只有着作权法第47 条所规定的第(一)(二)(四)(七)四种,构成犯罪的才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并非所有着作权侵权行为都构成犯罪行为。其定罪标准如下:
第一: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 条所列侵犯着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數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數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着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數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樂、电影、电视、錄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數量合计在 500 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二: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 条所列侵犯着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數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數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着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數额在 25 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樂、电影、电视、錄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數量合计在 2500 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8 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數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數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