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如何实施智慧财产权海关保护? By 勤業商標2020-04-14In 勤业文章, 法律专栏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大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公布于 2003 年 11 月 26 日,并自 2004 年7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所称的智慧财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大陆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因此,相关权利人如要请求海关实施智慧财产权保护,都必需向海关提出申请,获取保护措施,而其保护措施是权利人必须依智慧财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7 条之规定,将其智慧财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资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狀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 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的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必须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准予备案的,也应說明理由,智慧财产权经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间为十年。 权利人也可以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间为十年,已经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其最大的效益是一旦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任何货物进出境的海关提出申请扣留该侵权嫌疑物品,但权利人必须依该保护条例第14 条之规定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另外,海关主动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智慧财产权嫌疑的,应当依保护条例第 16 条之规定,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 由于,海关对侵权物品进行查扣,仅是涉及嫌疑的,对货物所有人权益蒙生重大损失,因此,该保护条例第 24 条,对有下列情形者海关应当予以放行:(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 15 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16 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为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大陆智慧财产权 大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Facebook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