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智慧财产管理的行政体系为何? By 勤業商標2020-04-14In 勤业文章, 法律专栏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一、商标部分 大陆商标法第 2 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依上之规定,要在中国大陆取得商标权则必须依法定程序向大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的商标局申请注册,其商标专用权为全国性,不须向各省办理任何注册或登记手续。商标评审委员会亦隸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商标局同一级别,但在商标业务上類似再审机关。其职责主要在处理商标申请驳回復审、商标争议,尤其是对惡意抢注著名商标的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申请案,也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 二、著作权部分大陆著作权法第7 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大陆对于著作权之取得系采用创作主义,台商只要作品创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权受到保护,不需向大陆任何机构申请登记或任何审查手续,目前大陆国家版权局为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机构,而国家版权局目前隸属于新闻出版总署。新修正《计算机软体著作权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大陆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体登记机构,登记与否采自愿性,非强制性。 三、专利部分大陆专利法第3 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大陆受理及申请专利的机构原称为「国家专利局」,1998 年在大陆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其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国务院直属的行政机构,因此改制后的专利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专利申请及审查的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有专利復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復审委员会请求復审,各地的知識产权局仅有专利管理的职能,而非专利权授予单位。 大陆智慧财产权 Facebook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