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陆招牌应使用繁体字或简体字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案情:

  台湾某房屋仲介公司最近在大陆因其招牌上使用「大眾地產」,而被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必须限期改正为「大众地产」,否则将对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该台商则辩称其服务标章所申请注册的为「大眾」中文,其系依其商标注册证上的文字加以使用并无任何违法之处。至于「地產」是一种行业服务的說明,也是大陆批准成立的地产公司,就如「股份有限公司」、「食堂」、「旅遊」,因此「大眾地產」的使用是合法的加以抗辩。工商局最后坚持:「大眾」由于有商标注册因此同意其使用繁体字,不必改为简体字「大众」,但「地產」仍然必须使用简体字,即「大眾地产」,台商则认为前兩字「大眾」是繁体字,后兩字是简体字,使用上不倫不類,认定是工商局故意找麻烦,所以置之不理。

评析:
  许多台商到大陆开业时,首先遇上的疑问是我的文宣或招牌广告究竟是要用简体字,还是繁体字。尤其,在上海南京路一眼望去有简体字也有繁体字,真的让台商无所适从。大陆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因此,在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的是普通化和规范汉字,而汉字指的就是简体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說明。另外依大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条规定,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異体字和简化字,(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然而;中国文化尤其文字为象形文字,在繁体字的使用上有其一定价值,在特定情形下应允许使用。所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異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異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數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由于以上之规定,在大陆随处可見繁体字及简体字同时使用的情形。

  大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1990年12月21日在给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覆>,曾表示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但无論是简化字还是繁体字,都必须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停止使用的異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所以台商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时所使用的文字可以是繁体字,不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约束。只要商标注册证上的文字是繁体字「大眾」,在招牌上当然可以使用「大眾」繁体字。至于「地產」及「地产」应如何正确使用,则为本案争议之关键,换言之;台商招牌及广告用语究竟该使用「大眾地產」或「大眾地产」?

  一般而言,申请一件商标注册时,都要呈报申请书同时附上商标图样,商标图样可以有文字、數字、图形或其组合,另外;在申请书上具体指明其欲申请专用的商品,例如「勞力士」为商标图样,其所指定之商品可以记载为「钟表、手表、计时器、挂钟、表带、日规、贵重金属制盘、贵重金属咖啡具、装饰用别针」。另外在某些特殊行业或经整体设计的商标,则允许其整体做为商标图样注册,例如;「住商房屋」、「綠的家具」、「中華電信」,而不必只有「住商」、「綠的」、「中華」,此为兩岸共通之实务作法。所以,台商以「大眾」兩字为商标图样据以向大陆申请注册,并指定在相关不动产之租售、买卖之仲介,并无任何不妥之处,台商要使用「大眾地產」似乎有其道理。而且,大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不适用第十条之规定,可以使用繁体字,但应当与注册商标定型字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换言之,台商在向大陆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商标图样仅有「大眾」,则其招牌及广告用语必须使用为「大眾地产」,除非其原申请注册商标的图样为「大眾地產」繁体字。
  从大陆相关规定看來,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确实于法有据,如果,台商坚持使用「大眾地產」繁体字,唯一的方法就是赶快补送一件「大眾地產」申请商标注册。由此案例可知,在大陆经商不能单凭直觉或台湾经验即可,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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