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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有争议或被他人抢先注册时,应如何处理?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大陆商标法第5 章规定有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只要注册商标有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都可以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大陆商标法第41 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 条、第11 条、第12 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己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 条、第15 条、第16 条、第31 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对惡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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