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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作品在大陆受着作权法保护?着作权的内容及限制为何?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一、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大陆着作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并在着作权法第3 条具体规定了作品的九种形式:(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類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体;(九)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作品。   大陆着作权对于作品虽然提供保护,但对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则不予保护。着作权法第5 条规定下列事项亦不适用着作权法:(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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