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10 月 2018

市場派股東揪團開股臨會 遊戲規則應講明

文/ 合夥律師 王尊民,2018年10月12日刊登於電子報工商時報   據報載主管機關有意於今年11月前讓俗稱「大同條款」之增訂公司法第173條之1上路正式生效施行,該條文所稱「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其過半數持股比例門檻之限制,並不以單一股東為對象,苟二人以上的複數股東「彙集」其持股數額符合法定條件亦無不可,意即容許市場派股東以「揪團」或「盟軍」態樣彙總其全部持股數超過半數之情形,至市場派股東相互間亦未如同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4項明定應以同一人或關係人的資格條件限制。   如此一來,苟市場派股東以「揪團」方式召集股東臨時會時,該召集權應如何行使?發生意見不一時,應如何揪團召開股東臨時會?遊戲規則仍待主管機關事先講明,以免徒增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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