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印良品山寨告贏正版

工業總會產業雜誌2020年01月,2020年01月01日
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賴苡安律師**

一、事實:

  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稱北京棉田)、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北京無印良品)以日本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以下稱日本無印良品)、上海無印良品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無印良品)共同侵犯其註冊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及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為由,於2015年分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二件民事訴訟,二案各請求賠償人民幣80萬元及人民幣260萬元,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認定侵害註冊第1561046商標判決賠償人民幣30萬元、合理支 出101,886元共計401,886元[1],侵害註冊第7494239號商標判決賠償人民幣50萬元、合理支出126,476元共計626,476元[2]。日本無印良品及上海無印良品不服該二件判決,同時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案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於2019年11月4日分別判決上訴駁回[3]。二件商標侵權案經終審判決應賠償及合理支出共計1,028,362而告確定。

二、雙方主張法條及理由:

  商標權人北京棉田及商標被授權人北京無印良品已註冊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指定於第24類「棉織品;蓋墊;坐墊罩;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單;枕套;被子;被罩」商品上,及註冊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指定於第24類「織物;印花絲織品;印花棉布;家用亞麻布;絲綢(布料);紡織品餐巾;紡織品手帕;床罩;床墊遮蓋物;鴨絨被;褥墊套;蚊帳;床上用覆蓋物;睡袋(被子替代物);床上用毯;被絮;褥子;棉毯; 毛毯;絲毯;定做的馬桶蓋罩(纖維)」商品上。而日本無印良品及上海無印良品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在毛毯、床罩、床褥、被套、浴巾、枕套等商品上印有「無印良品」商標銷售,涉案商品與商標指定專用權商品同一或類似。被告日本無印良品及上海無印良品則以涉案商品屬於其本身已註冊第4471263號、第4471268號、第4471267號之範圍,及原告起訴前三年內未曾使用據爭商標及日本「無印良品」已為馳名商標加以抗辯。法院最終依商標法第48條、第57條、第63條、第64條判決日本無印良品、上海無印良品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及承擔損害賠償。

三、評論:

(一)訴訟發生的必然性

     在評論本案法院判決是否合法、合規性及商標權人提告是否合理、道德性之前,北京無印良品告贏日本無印良品民事案,看似偶然實為必然。法院判賠只是案件的表象,但是從案件的本質去分析,這種結果是可以預測得到的。雙方在第24類商品「無印良品」商標爭議,自2001年纏鬥至今,註冊第1561046號、第7494239號從異議案打到無效宣告,審理機關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從民事案打到行政爭訟,從舊法打到新法,雙方又曾輪流互為被告互被判賠償,幾乎所有爭議訴訟流程、商標爭議點都走了一趟,尤其突顯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商標法制。

  註冊第1561046商標原為海南南華實業貿易有限公司於2000年4月6日提出申請註冊,該申請案於2001年1月28日核准審定公告,2001年4月6日日本無印良品依當時商標法第31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提出異議,並舉「無印良品」在日本、香港、台灣等地有大量使用具有高知名度及曾在珠海下單委託生產出口的事實,來證明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商標局認為香港的使用非屬於中國大陸地區,無法發生一定的影響,至於在珠海下單委託生產出口,因未在中國大陸地區流通,亦非屬商標法所謂商標之使用,因此異議不成立。該案日本無印良品一路提出複審、行政爭訟但都敗訴,2011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認為生產加工出口及在香港使用,因不符合在中國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論述,故系爭商品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已無評判之必要。至於日本無印良品在爭訟中提到曾對香港盛能公司1998年搶註冊「無印良品」商標案,北京高級人民法院(2007)高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將該商標依商標法第31條予以撤銷乙節,最高人民法院以個案審理為原則不受該判決先例拘束,於2012年6月29日判決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4]。換言之,註冊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是經長久、多輪爭議其註冊合法性已被最終確認。

  在北京無印良品於2015年對日本無印良品發動提商標侵權訴訟之前,事實上日本無印良品於2014年以其註冊第4833852、4833853、4471268、3545164、3545167號商標,對北京無印良品提商標侵權訴訟案,該五案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以(2017)京民终688、689、690、691、614號,判北京無印良品應賠償共1,700,509元及合理支出279,552元。雙方就商標註冊合法性爭議及民事侵權訴訟案曾都有嚴重爭執,北京無印良品對日本無印良品發動攻擊乃是必然發生的事。

(二)法院判決合法、合規性

  中國大陸商標權的取得以註冊為原則,商標法第5條「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已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的商品為限」,因此;有商標法第57條所指下列行為,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本案北京無印良品確實於第24類部份商品註冊有「無印良品」商標,被告日本無印良品又確實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無印良品」,從法律角度而言已構成商標侵權的要件,即使日本無印良品在其他類別有大量註冊商標,但也無法援引合理的使用加以抗辯,法院別無選擇,只能依中國大陸商標法第61條、63條、64條判決侵權行為及損害賠償。

 (三)商標權人提告合理性、道德性
  法院判決雖具有合法、合規性,但商標權人主張其商標權是否具有合理性、道德性,應值得深思。眾所周知,「無印良品」是1980年日本開始自創的品牌,並在日本、台灣、香港等多地設立營業據點,事實上「無印良品」四個字具有明顯日本特色,無論用詞選擇、詞語組合都賦予「無印良品」新的涵義,具有顯著的獨創性。北京無印良品註冊第1561046號、7494239號商標,從其主觀上確有惡意搶註之嫌,只是中國大陸對商標法第31條「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解釋與大部分國家不同,強調該使用必須在中國大陸法域內有使用的事實,縱使爭議商標在國外已具有高知名度、具有一定影響之商標,即使涉及惡意搶先註冊也不給予保護。商標權人惡意搶先註冊在先,再從企業名稱、店招設計、商品擺設,明顯確實有不正之企圖,又發生曾被訴侵權假冒之事實,所以本案所提訴訟難脫合理性及道德性之批判。

四、結論:

  第24類「無印良品」商標爭議雖經北京人民法院民事終審判決,但至今商標無效宣告案還在法院爭議中,還沒有落幕,雖有人勸日本無印良品以商業經濟考量爭取收購搶註商標,但日本無印良品堅持惡意搶註而不願意妥協,乃涉及當事人價值之選擇。但法院面對惡意註冊取得商標行使商標權並對真正商標使用人提告侵權的,人民法應當以構成權利濫用為由,判決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提字第24號「歌力思」案中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市場活動參與者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活動同樣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任何違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取得並行使權利、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的行為,均屬於權利濫用,其相關權利不應得到法律保護和支持。「歌力思」案見解值得大陸法院的深思,同時企業為維護自身權益面對大陸商標法制的缺陷,應加強商標更周全的保護策略。

*  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所長。
** 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合夥律師。
[1]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764號。
[2]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763號。
[3]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民終171號及(2018)京民終172號。
[4]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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