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保護智財權的幾點特色

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92.05.27

一、法源
(一)法律: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
(二)行政法規:商標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著作權法實施細則、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三)部門規章: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規定、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規定、著作權質押合約登記辦法、專利實施許可合約備案管理辦法。(四)規範性文件: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規定、關於海峽兩岸專利交流活動管理的意見、關於禁止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用作專賣店(專修店)企業名稱及營業招牌的通知、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擅自使用帶有「北冰洋」商標瓶子罐裝汽水是否構成侵權問題的批覆。
(五)地方法規:江蘇省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實施條例、山西省專利實施保護條例、上海市專利保護條例。
(六)司法解釋:關於訴前停止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及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司法行政雙軌制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註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並可以罰款,…」,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專利法第五十七條「專利權人或關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第五十八條「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併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的,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企業名稱與商標之衝突
  商標法、馳名商標認定及保護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及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台商在大陸處理仿冒難題之分析
(一)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
(二)刑事政策的適宜性,有待檢討
(三)大陸幅員遼闊,權利人力有未逮捕
(四)法律服務費居高不下
(五)損害賠償過低(得不償失)
(六)中央政策與地方政策的差異
(七)仿冒工藝品精良,物美價廉
(八)商標近似審查過於寬鬆
(九)侵害智財權被認定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大
(十)台商無法建立自己的行銷通路
(十一)台商沒有適當組織可以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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