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麻婆打麻婆

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案例】
  報載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對轄區內廠商使用「麻婆」豆腐的,處以商標侵權。其主要的理由是;成都飲食服務公司已經向大陸商標局申請註冊有「陳麻婆」的商標權,而該商標中具有顯著性和獨創性的就是「麻婆」兩字,因此,認定使用「麻婆」豆腐就是對「陳麻婆」構成商標侵權。當成都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分之後,各界為之嘩然,認為「麻婆」豆腐是一種料理的名稱,為民間常做的一道菜,就如「東坡肉」、「左宗棠雞」、 「宮保雞丁」,那裡有商標侵權可言。

【解析】
  陳麻婆打麻婆確實是一件新鮮事,說起「麻婆」豆腐還是有典故的。它的發源地在四川成都北門外的萬福橋頭,原創者是臉上留有天花遺痕的劉姓婦女,因為她的丈夫姓陳,加上一臉麻子十分醒目,大家都稱她作“陳麻婆」。
  陳麻婆生於十九世紀初,和丈夫在萬福橋頭開了一家名叫「陳興盛」的飯鋪,當時萬福橋是油商運油的必經之處,腳夫們常常在陳興盛飯鋪落腳吃飯,豆腐因為便宜,成為腳夫們常常點叫的菜色,時間久了,豆腐的各式作法,煎、炒、煮、炸都吃膩了,有一回運油的腳夫大方貢獻出菜油,請廚房燒一道與眾不同的豆腐打打牙祭。陳麻婆就近利用手邊的辣椒、豆鼓、豆瓣醬、青蒜、花椒末和黃牛肉末,燒了一道麻辣鮮香的豆腐佳餚,沒想到搏得滿當讚美。
  陳麻婆這道無心插柳的豆腐,燒的實在太好,豆腐既軟又滑,外形完整不爛,味道則是「麻、辣、鮮、燙、酥、嫩」,可以配足三大碗白飯下肚,不久揚傳開來,大家上門都指定要吃這道陳麻婆燒的招牌豆腐,「麻婆豆腐」之名不徑而走。
  「麻婆豆腐」雖然是一道菜名,但問題是「陳麻婆」有商標專用權,究竟「陳麻婆」與「麻婆」在法律上應該如何取得一個平衡點。首先要討論的是「陳麻婆」能不能獲准註冊。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凡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系表示申請註冊商標所使用商品之形狀、品質、功用、通用名稱或其他說明者,則不准作為商標註冊。

  描述性商標在法律意義上講並不是商標,而只能算是描述某一商品名稱、質量、品質、屬性、來源或其某一構成及特點的文字。從法律角度講,任何人都可隨意地使用這些文字,因此,與商標註冊的獨佔性相矛盾,若賦予獨佔,商業活動勢必困難重重。在某些個別的國家,只要一種商品的商標被判定為具有描述性,它就不能作為商標,而能為任何人隨意使用。
  由於商標具有強烈的區域屬性,同一商標在一區域可能具有顯著性,但在另一個區域可能是通用名詞。例如「VASELINE凡士林」在西德、瑞士是通用名詞,在美國卻是個有效商標;「THEKMOS暖瓶」在英國是產品說明,但在比利時則是商標。拖拉機在大陸使用「鐵牛」是一個絕妙的好商標,但在台灣用閩南語稱呼「鐵牛」就是拖拉機的商品名稱,正如閩南語的「鐵馬」就是指「自行車」。又例如「吉甫」用於車子、「竹葉青」用於酒,在大陸是可以註冊的,但在台灣,則不可以。依此判斷,「陳麻婆」其來有自,也有其顯著性,所以,「陳麻婆」三字非通用名稱;其註冊應屬合法。

  至於,可否認定「麻婆豆腐」侵犯「陳麻婆」商標專用權。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之說明,附記於商品之上,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換言之,在「陳麻婆」案例中,其商標專用權是整體三個字,「麻婆」屬於一種商品通用名稱,不能單獨割裂予以保護,尤其「麻婆豆腐」為一種菜名,不能阻止別人為普通正常之使用。所以當別人使用「陳麻婆」才能說是商標侵權。有此可知,四川成都工商局的行政處分是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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