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宗教有關的標識,可否申請註冊?

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案情:
  某公司以「彌勒」圖形及「觀音GUAN YIN」及圖商標指定第30類食品,申請註冊,經大陸商標局審查後以<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8)項(修正前)禁止使用並駁回申請。該案駁回主要理由為:「本案申請商標所使用的是佛教中的"彌勒"及"觀音"像圖形,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奉宗教的自由,佛教是我國較大的宗教派別之一,彌勒佛和觀音菩薩在佛教中,是十分受尊重的偶像。以這樣的偶像圖形及文字作商標,無論使用於何種商品上都有失嚴肅,是人民群眾尤其是佛教界人士所不能接受的。這類商標註冊申請屬於《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9)項規定禁止使用、禁止註冊的內容。 」

評析:
  大陸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依中共中央1982年第19號文件《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規定,不在宗教場所宣傳無神論,也不在非宗教場所宣傳宗教。因此;商標圖樣中與宗教或民間信仰有關的,大都以《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而駁回註冊商標申請,並禁止使用。
  大陸在審查案例中,有以"聖佛"為佛教徒最為崇拜的神靈,從尊重宗教信仰的原則出發,不准"聖佛"作為商標註冊。但又準"少林寺"、"雍和宮"註冊商標。因此,對於大陸在審查與宗教—民間信仰有關的商標審查標準,有必要進一步探討。
大陸商標局曾制定有《與宗教、民間信仰有關的商標審查標準》,具體內容如下:本標準所指的宗教為佛教、道教、依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民間信仰主要指媽祖等民間信仰。

一、在商標審查中,不得在任何商品或服務上將宗教或民間信仰的偶像、教派、經書、用語、儀式、習俗、活動場所名稱等作為商標註冊。
  1.宗教和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圖形及其組合,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佛公、達摩禪、觀音、BUDDHA(中文:佛)、碧霞元君(道教偶像)、阿拉(依斯蘭教稱:真主)、摩西(基督教先知)、天主大高High Yellow Globe、聖母(天主教指基督的母親)、聖子(天主教指基督)、CHRIST(中文:基督)、媽祖福廟、媽祖MAZU、默娘MONIANG(媽祖本名)、金山寺(佛教寺廟)、重陽宮(道觀,供奉全真派祖師王重陽)、碧霞祠(道觀,供奉碧霞元君)、玄妙觀(常見道觀名稱),這些都是不准註冊的。
  2.但是根據國務院1994年第145號令規定,宗教組織或團體可興辦自養企業。宗教組織和宗教自養企業(經授權)可以將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動場所名稱作為商標註冊,但前提是這個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在全國是唯一的,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的利益。例如:少林寺(註冊人:河南少林寺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雍和宮(註冊人:北京雍和宮殿管理處),是允許註冊的。
  3.宗教的教派、經書、用語、儀式、習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稱謂、形象,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例如:喇嘛洞情、雪域小和尚、禪花CHANHUA、佛燈、真武ZUENWU(道教偶像真武大帝)、梵(其意為與佛教有關)、正一(道教教派之一)、全真(道教教派之一)、色倆目(穆斯林問候用語,意為"真主與你同在")、 CATHOLIC(中文:天主教)。

二、與宗教有關係,但聯係不緊密,或有其他涵義的商標可以註冊。
  例如:佛頂山(確有此山)、般若花(般若為佛教用語)、佛手(具有其他涵義)、NIRVANA(中文:涅磐。佛教用語,意為重生,已泛化)、太極(道教主要標誌,但已經泛化)、優素福(依斯蘭教常用教名)。

About the author

勤業商標
By 勤業商標

標籤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