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案情:
台灣某房屋仲介公司最近在大陸因其招牌上使用「大眾地產」,而被市工商局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必須限期改正為「大众地产」,否則將對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一萬元以下人民幣的罰款。該台商則辯稱其服務標章所申請註冊的為「大眾」中文,其係依其商標註冊證上的文字加以使用並無任何違法之處。至於「地產」是一種產業服務的說明,也是大陸批准成立的地產公司,就如「股份有限公司」、「食堂」、「旅遊」,因此「大眾地產」的使用是合法的加以抗辯。工商局最後堅持:「大眾」由於有商標註冊因此同意其使用繁體字,不必改為簡體字「大众」,但「地產」仍然必須使用簡體字,即「大眾地产」,台商則認為前兩字「大眾」是繁體字,後兩字是簡體字,使用上不倫不類,認定是工商局故意找麻煩,所以置之不理。
評析:
許多台商到大陸開業時,首先遇上的疑問是我的文宣或招牌廣告究竟是要用簡體字,還是繁體字。尤其,在上海南京路一眼望去有簡體字也有繁體字,真的讓台商無所適從。大陸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因此,在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並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指的是普通化和規範漢字,而漢字指的就是簡體字。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者,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三)招牌、廣告用字,(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另外依大陸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號發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第十條規定,廣告用語用字,不得出現下列情形:(一)使用錯字,(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繁體字,(三)使用國家已廢止的異體字和簡化字,(四)使用國家已廢止的印刷字形,(五)其他不規範使用的語言文字。然而;中國文化尤其文字為象形文字,在繁體字的使用上有其一定價值,在特定情形下應允許使用。所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者,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一)文物古蹟,(二)姓氏中的異體字,(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五)出版、數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由於以上之規定,在大陸隨處可見繁體字及簡體字同時使用的情形。
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在1990年12月21日在給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商標可否使用繁體字問題的答覆>,曾表示申請商標註冊的商標文字可以使用繁體字,但無論是簡化字還是繁體字,都必須書寫正確規範,不得使用錯字、停止使用的異體字和不規範的簡化字。所以台商在大陸申請商標註冊時所使用的文字可以是繁體字,不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約束。只要商標註冊證上的文字是繁體字「大眾」,招牌上當然可以使用「大眾」繁體字。至於「地產」及「地产」應如何正確使用,則為本案爭議之關鍵,換言之;台商招牌及廣告用語究竟該使用「大眾地產」或「大眾地产」?
一般而言,申請一件商標註冊時,都要呈報申請書同時附上商標圖樣,商標圖樣可以有文字、數字、圖形或其組合,另外;在申請書上具體指明其欲申請專用的商品,例如「勞力士」為商標圖樣,其所指定之商品可記載為「鐘錶、手錶、計時器、掛鐘、錶帶、日規、貴重金屬製盤、貴重金屬咖啡具、裝飾用別針」。另外在某些特殊產業或經整體設計的商標,則允許其整體做為商標圖樣註冊,例如;「住商房屋」、「綠的家具」、「中華電信」,而不必只有「住商」、「綠的」、「中華」,此為兩岸共通之實務作法。所以,台商以「大眾」一詞為商標圖樣據以向大陸申請註冊,並指定在相關不動產之租售、買賣之仲介,並無任何不妥之處,台商要使用「大眾地產」似乎有其道理。而且,大陸<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中出現的註冊商標定型字、文物古蹟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企業字號用字等,不適用第十條之規定,可使用繁體字,但應與註冊商標定型字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誤導,換言之,台商在向大陸申請商標註冊時,如果商標圖樣僅有「大眾」,則其招牌及廣告用語必須使用為「大眾地产」,除非其原申請註冊商標的圖樣為「大眾地產」繁體字。
從大陸相關規定看來,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確實於法有據,如果,台商堅持使用「大眾地產」繁體字,唯一的方法就是趕快補送一件「大眾地產」申請商標註冊。由此案例可知,在大陸經商不能單憑直覺或台灣經驗即可,不得不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