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廣交會現場如何處理仿冒

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一、概說
  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創立於1957年,每年春(4月15日至30日)、秋(10月15日至30日)兩季在廣州舉辦,因此,又稱廣​​交會。廣交會事實上是由,中國五礦工進出口商會、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中國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等六大進出口商會及四十八個交易團負責籌組數千家外貿公司、生產企業、科研院所、獨資企業、私人企業參展。由於,下列因素以致廣交會期間仿冒問題嚴重,令台商不之所措:
(一)在廣交會正式備案參展企業,本身不是生產企業,許多私人企業將仿冒品委託在展位上展出,參展企業對展位數百種商品無法有效檢索。
(二)廣交會多採用「看樣成交」,因此,經常可見展位上擺出真正商品引誘成交後再從事仿冒生產。
(三)由於大陸生產成本低廉,許多外商在香港各項展會獲取台商樣品後再轉進大陸,利用廣交會的便利性,尋找生產廠家。
(四)廣交會對仿冒侵權處理自成一格,權利人無法透過司法查處,僅能向大會業務辦所設立的投訴接待站投訴,難免發生部門保護主義。

二、大陸處理仿冒體系及大會投訴站
  大陆对于智慧财产权的保护,采用的是行政查处及司法保护双轨制,权利人对于有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由各商标、专利、着作权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停止侵权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这种保护措施必须由展館外的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到会场上予以执行。由于大会规定,未办理參展认证者不得随意进入会场,结果造成执法人员及权利人不得其门而入,或是现场执行时发生纠纷影响大会观瞻

  大陸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採用的是行政查處及司法保護雙軌制,權利人對於有侵權行為發生時,可以由各商標、專利、著作權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停止侵權行為,對於構成犯罪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這種保護措施必須由展館外的行政人員、司法人員到會場上予以執行。由於大會規定,未辦理參展認證者不得隨意進入會場,結果造成執法人員及權利人不得其門而入,或是現場執行時發生糾紛影響大會觀瞻,或為快速有效協助處理,因此,訂立<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及處理辦法>,由各參展企業承諾遵守,並以大會業務辦,所設立的投訴接待站,為廣交會唯一接受知識產權投訴的機構,對於不通過投訴站,擅自與涉嫌侵權方進行交涉及影響展館秩序的人員,按違反大會展場秩序的相關規定處理。至於投訴站組成人員除大會指定業務人員外,並邀請當地政府有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駐會協助處理投訴個案,而投訴站受理的權限僅止於當屆廣交會舉辦期間發生在展館內的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

三、投訴的受理及應備文件
  2004年廣交會分琵洲展館及流花路展館,兩間展館均設有投訴站,投訴站就權利性質不同分為商標侵權受理處及專利、版權受理處,涉及商標侵權的投訴,由投訴站會同駐會商標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商標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對涉及專利、版權的投訴,由投訴站依<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及處理辦法>的程序進行處理。這種不同的處理依據及程序,乃因為大陸專利權取得採登記制,權利較不穩定。
  投訴時應備文件及資料:
(一)合法的權利證明書正本:如專利證書、商標證書。
(二)授權委託書:權利人無法到場親自處理者,則必須簽署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處理。
(三)權利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台胞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護照。
(四)法律狀態證明書:即權利尚屬有效的狀態證明,在投訴站現場備有法律狀態檢索服務,只是必須繳交檢索費,每件專利號檢索費人民幣200元。
(五)侵權情況介紹:擺放侵權產品的展廳、展位編號、參展單位名稱(即展位楣板所列公司)、侵權產品、廣告、仿冒樣品及真正商品。
(六)提請投訴書:原則上一參展單位提請一份投訴書,如果一參展單發現有二件侵權案,只須在同一投訴書空白位置說明即可。投訴書必須填寫聯繫電話,投訴站不提供長途撥號,所以必須為廣州市的電話或當地手機號。
由於投訴站規定多項文件必須繳交影印本,現場又不提供影印,所以台商就上述文件宜事先準備多份影本,以供不時之需。

四、展位現場處理狀況及處罰
  前述有關文件及提請投訴書,經投訴站工作人員審驗有效後,投訴站即安排工作人員處理投訴,一般而言,非採即時投訴即時現場展位處理,而是早上受理下午處理;或是今日受理明日處理。至於,現場展位處理也無須通知申訴人陪同處理,權利人也無權要求陪同到現場辦理。此乃,台商要有心理準備。
(一)投訴站處理涉嫌專利、版權侵權個案,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被投訴方在被告知其展出的展品及宣傳品或任何展示部位涉嫌侵權後,應當立即出示權利證書或其他證據以證明其擁有被投訴內容的合法權屬,作出不侵權的舉證,並協助投訴站工作人員對涉嫌侵權物品進行查驗。
(二)如被投訴方不能當場對被投訴涉嫌侵權作出“不侵權”的有效舉證,投訴站工作人員對投訴涉及的物品作暫扣處理,同時被投訴方應立即簽署《承諾書》,承諾在本屆廣交會期間不再經營或展出該涉嫌侵權物品。 《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被投訴方和投訴站保存。
(三)對商標侵權認為屬實的,認定為構成侵權,則由商標管理部門當場依商標法規定進行處罰。
(四)如被投訴人對投訴站的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壹個工作日內(以廣交會會場作息時間表為準)到投訴站提出不侵權的補充舉證。舉證有效的,投訴站立即發回暫扣物品,並允許其繼續展出;舉證無效或不作補充舉證的,廣交會對暫扣物品予以沒收,終止其展出。
(五)如被投訴的參展企業業務員(參展商)對投訴站的調查、檢驗工作拒絕合作,投訴站工作人員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可以收繳當事人的參展證件,並將其帶回投訴站,通知其所在交易團對其進行教育處理。
(六)投訴站對涉嫌侵權展品作出初步處理後,如發現涉嫌侵權的參展企業在同一展位再次展出同樣的涉嫌侵權展品,大會立即沒收該展位全體業務人員的參展商證,取消其本屆廣交會的參展資格,並在《廣交會通訊》對該參展企業通報批評。
(七)對在同屆廣交會期間被查獲有三種以上展品涉嫌侵權的參展企業,除按本辦法對其涉嫌侵權的展品進行處理外,取消該企業下屆廣交會的參展資格。
(八)對連續兩屆發生涉嫌侵權行為的參展企業,大會予以警告;對連續三屆發生涉嫌侵權行為的參展企業,取消該企業的參展資格。

五、廣交會現場處理仿冒的成效及檢討
  經大會投訴站處理後,最終認定涉嫌侵權產品,則會開立證明書,證明書上記載侵權相關事項,換言之,大會所作的僅是一種取證的作用,投訴人最終還是要依行政及司法雙軌制尋求法律保護,尤其對上屆已經投訴站處理過,而本屆繼續發現的同一侵權個案,投訴人還應出示在上屆廣交會閉幕後通過法律途徑跟踪處理的相關檔,投訴站不受理同一投訴人就同一知識產權向同一被投訴人提出的重複投訴。
  因此,台商在廣交會期間處理仿冒,應有下列注意事項:
(一)事先蒐集資訊:廣交會期間,大會事先在網路上會發布相關資料,也可針對涉嫌的大陸企業事先資料的收集,縮小打擊對象。
(二)提早抵達展覽館進行訪視:由於廣交會展覽館場地及展位相當龐大,最好第一天就抵達會場就各攤位進行訪視,對涉嫌企業的展位編號、名稱及仿冒品展示位置加以描述記載,以利投訴站人員比對處理。
(三)現場處理最重要的目的是仿冒品撤下,不予展出減少成交的機會:在台灣處理仿冒多​​會著重於損害賠償,但廣交會現場處理僅是斷絕侵權品的展示,讓外商無法與之交易,基本上是無法立即得到損害賠償的。
(四)事後繼續追蹤:投訴站所開立的證明書,僅證明參展企業的侵權事項,因此,廣交會結束後,必須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追蹤真正供貨的企業單位。
(五)經費的考量:在廣交會處理仿冒,大陸的事務所一般對於每一展出單位、一件專利號索價在台幣貳萬元左右,但是,經常發現有多家參展單位侵害同一權利,或同一參展單位同時侵害數件權利,這時,費用對台商就變成重大負擔。因此,台商宜提早進行訪視後,再依情況進行議價,或不向投訴站投訴,直接向參展單位提出警告,請求其撤下仿冒品。
(六)耐心的處理:由於投訴站組成人員複雜,大會所配置的工作人員,與各交易團非常熟稔,難免有保護主義,在處理過程中並非盡如人意,所以,如何善用人際關係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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