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一、假冒註冊商標罪
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可分為民事保護及刑事保護兩大類,當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也觸犯了刑罰,依法接受刑法相關制裁時,才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因此,構成智慧財產權侵犯行為時,不一定同時構成刑事責任,但是,一行為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罪時,一定同時構成侵權行為,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大陸商標法第 52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為侵犯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再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除商標法規定的以外,另外在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52 條第5 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二)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二、定罪標準
假冒註冊商標罪一詞,在舊刑法中是有關商標犯罪行為的統稱,不具體分別形態,新刑法則將假冒商標罪分解成 3 個罪名,而假冒註冊商標罪專指刑法 213 條的罪名。茲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處理侵犯智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商標構成犯罪行為及定罪標準如下:
第1 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213 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 213 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第2 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14 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 214 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