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假冒專利罪?其定罪標準如何?

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一、假冒專利罪
  大陸專利法第60 條規定,專利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有效專利的行為,包括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或者製造、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而刑法第216 條僅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以刑事責任,換言之,刑法第216 條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罪僅指,在非專利產品或者方法上表明專利權人的專利號或者專利標記,使公眾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的行為。

二、定罪標準
  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 216 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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