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一、侵犯著作權罪
大陸著作權法第 46 條規定了有 11 種一般民事侵權行為: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他作品;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他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另外在著作權法第 47 條規定了有 8 種較為嚴重行為: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他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他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透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或與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定罪標準
大陸著作權第46 條及第47 條所雖然規定了19 種侵權行為,但依刑法第217 條規定,只有著作權法第47 條所規定的第(一)(二)(四)(七)四種,構成犯罪的才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換言之,並非所有著作權侵權行為都構成犯罪行為。其定罪標準如下:
第一: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217 條所列侵害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 500 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二: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217 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 25 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 2500 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218 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