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如何實施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

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大陸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公佈於 2003 年 11 月 26 日,並自 2004 年7 月 1 日起施行。該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大陸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的保護。因此,相關權利人如要請求海關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都必需向海關提出申請,獲取保護措施,而其保護措施是權利人必須依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7 條之規定,將其智慧財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資訊;
(三)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 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徵、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製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徵、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文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文件。

  海關總署自收到全部申請的文件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必須作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不准予備案的,也應說明理由,智慧財產權經海關總署准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為十年。

  權利人也可以在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間為十年,已經向海關總署備案的,其最大的效益是一旦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任何貨物進出境的海關提出申請扣留該侵權嫌疑物品,但權利人必須依該保護條例第14 條之規定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另外,海關主動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智慧財產權嫌疑的,應當依保護條例第 16 條之規定,立即書面通知權利人。

  由於,海關對侵權物品進行查扣,僅是涉及嫌疑的,對貨物所有人權益蒙生重大損失,因此,該保護條例第 24 條,對有下列情形者海關應當予以放行:
(一)海關依照本條例第 15 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
(二)海關依照本條例第16 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五十個工作日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並且經調查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
(三)涉嫌侵害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在向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後,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的。
(四)海關認為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為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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