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应具备那些文件,需要透过代理机构吗? By 勤業商標2020-04-14In 勤业文章, 法律专栏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在中国大陆要获得一件专利权,首先要知道的是哪一个部门为申请受理单位,尤其,中国大陆从国务院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常挂有相同名称的单位,确实让台商无所适从。大陆专利法第3 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由于改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因此,台商向大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后,会收到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具名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而该通知会记载有「申请人提供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予以受理」文字及申请号。一般而言,一件专利申请案应备有下列文件: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說明书、說明书附图、专利代理委托书。台商如果是以自然人或是大陆法人的名义申请专利,是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大陆立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如果是以台湾公司名义申请的,则必须委托大陆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申请受理单位会先进行程序审查,审查内容如下:(一)专利申请案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 5 条、第 25 条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 18 条、第 19 条之规定。(二)申请文件的种類、數量、格式和撰写是否符合要求。(三)有无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应签署统一制定之格式的委托书。(四)有无缴纳申请费,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但是优先权要求费及申请附加费必须同时一并缴纳,未于规定期限内缴足上述费用,该申请案被视为撤回。 经「受理处」审查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则以递交日为申请日,申请人缴纳费用后,则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在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申请人所递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已予以受理,并注明已确定的申请日、申请号、已收到的申请文件清单,且盖有国家知識产权局的章,若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则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专利 Facebook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