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應具備那些文件,需要透過代理機構嗎?

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在中國大陸要獲得一件專利權,首先要知道的是哪一個部門為申請受理單位,尤其,中國大陸從國務院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常掛有相同名稱的單位,確實讓台商無所適從。大陸專利法第3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專利管理工作」。

由於改制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下屬事業單位,因此,台商向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後,會收到一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具名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而該通知會記載有「申請人提供的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予以受理」文字及申請號。一般而言,一件專利申請案應備有下列文件:請求書、摘要、摘要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專利代理委托書。台商如果是以自然人或是大陸法人的名義申請專利,是可以自行申請也可以委托大陸立案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如果是以台灣公司名義申請的,則必須委托大陸所指定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申請受理單位會先進行程序審查,審查内容如下:
(一)專利申請案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5條、第 25 條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 18 條、第 19 條之規定。
(二)申請文件的種類、數量、格式和撰寫是否符合要求。
(三)有無委托書,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應簽屬統一制定之格式的委托書。
(四)有無繳納申請費,申請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内。但是優先權要求費及申請附加費必須同時一併繳納,未於規定期限内繳足上述費用,該申請案被視為撤回。

  經「受理處」審查專利申請文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則以遞交日為申請日,申請人繳納費用後,則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在受理通知書上,載明申請人所遞交的專利申請文件符合受理條件,已予以受理,並註明​已確定的申請日、申請號、已收到的申請文件清單,且蓋有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章,若專利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則發出「不受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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