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案情一:
四川省商标事务所对台湾某公司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德昌"商标提出了異议。
四川省商标事务所认为,被異议商标“德昌"是四川省辖区内的一行政区县名,与<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修正前)相违背,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被異议人称“德昌"是本企业名称,同时也是商标名称,而且使用多年;“德昌"虽然是县名,但并不是公众所知晓,一般消费者看到该商标根本不会聯想到“德昌县",故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
大陸商标局审理结果认为,<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德昌"是四川省辖区内的一县名,不具有其他含义,故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異议人所提異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修正前)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710016号“德昌"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情二:
台湾之新台湾饼铺在第30類面包商品上申请注册「新台湾NEW TAIWAN及图」商标,商标局以台湾为地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驳回申请。申请人申请復审,理由为:「申请商标为『新台湾』,非台湾,申请商标还含有图形,『新台湾』商标是申请人所创用,一九六四年于台湾注册了『新台湾』商标,该商标歷史悠久信誉卓著。」
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为「新台湾NEW TAIWAN」,含有「台湾TAIWAN」,因此该商标使用了省级行政区划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修正前)规定,予以驳回。
案情三:
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類甘油等商品上注册“兴泰"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兴泰"商标并依法予以公告。在该商标異议期间,江苏省泰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兴泰"商标提出了異议,认为被異议商标“兴泰"与该县“泰兴"县名相同。
本案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由于汉字也有从右向左讀的习惯,也可以把“兴泰"念为“泰兴",即与江苏省泰兴县的行政区划名称相同,依<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修正前)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裁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55244号“兴泰"商标不予注册。
案情四:
某公司于1993年2月7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25類服装商品上注册“山中Shan Zhong"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并在第440期<商标公告>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在異议期间某工商局认为“山中"与广东省中山市行政区划名称基本相同,只是书写方式从右至左,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修正前),因此提出了異议。
本案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被異议商标文字为“山中"并有汉语拼音“Shan Zhong"作为讀音的补充,使得该商标只能按大部份中国人的阅讀习惯从左至右讀为“山中"而非“中山",而“山中"并非中山市行政区划名称,因此,異议人所提理由不成立,经初步审定第694933号“山中"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情五:
美商陶石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11月5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9類陶瓷、砖、大理石等商品上注册“锣马"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锣马"并予以公告,在该商标異议期间,台湾某公司对该“锣马"商标提出異议,其理由是:“锣马"与意大利首都“羅马"讀音相同,是国外公众知晓的地名,依<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修正前)规定,应不予注册。
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被異议商标“锣马"虽然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羅马"同音,但因字不同,不能将其认定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商标局裁定,该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修正前),应准予注册。
评析:
以地名作为商标,尤其对于特别是公众知晓的地理名称,大多數国家是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并视该地名商标的属性而决定不准予注册的理由。以地名作为商品之产地或服务营业地,则属「描述性」不准注册,若以地名作为商品虚伪产地或虚伪营业地表示,则属「虚伪性」不准其注册,以地名作为商标或服务其目的在于欺罔消费大众,则属「欺罔性」不准注册,或以地名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而不准其注册。大陸对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一九八六年加入巴黎公约前并无明文要求不得以地名为商标,仅在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三日发布实施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于此不得注册条款规定于实施细则,在执行上不够彻底,也无法实际禁止使用,所以,在一九九三年将其改列于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二○○一年商标法修正时仍列于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大陸自一九八八年将地名列为禁止注册事由以來,由于兩岸同属使用汉字,偶与地名相同之巧合,或台湾企业在选用商标时不知大陸有此行政区划的名称,造成许多困挠。兹将大陸对地名申请注册商标在实务运作上整理如下:
一、大陸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仅限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非大陸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商标不在此限,例如,泰山。商标图样中仅有中文,从左至右讀或从右至左讀,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相同者,则不予注册,但如果在该文字商标之后加上汉字的拼音注释,或将文字设计为上下,可避免讀音之混淆,则允许注册。例如案例中“兴泰"中文之后加上“Ting Tai"拼音注释,则允许注册。
二、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虽然包括行政区划与非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必须是“公众知晓"的地名,即大陸消费者所熟习的地名,例如“羅马"。至于非指特定地名也可以注册,例如“阿尔卑斯"是指一座横跨數个国家的山脉不是地名。
三、以地名商标不得申请者,必须与被相同的地名标准文字相同。双城市为黑龍江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他人以“双成"申请商标,虽然讀音相同但仅为近似,也不构成禁用条款。 “锣马"“金羅马"“金门王"“金闩"等非指地名亦可以获准注册。
四、以大陸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拼音字母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名称,禁用为商标。例如“BEIJING"“DALIAN"为禁用商标。
五、以大陸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简称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的名称,禁用为商标,例如“沪"“蜀",但具有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例如“川"。
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虽然禁用为商标,但该名称为行政区划的旧称,则不受此限,例如“燕京"。
七、地名与其他文字结合构成其他含义的,仍得注册,“甲桂林"商标,虽有广西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桂林",但“甲桂林"已具有其他意义,则得以注册,但结合的文字只是修饰词或形容词,仍不予注册,例如“新台湾"“大苏州"。
八、地名本身具有其他含义的,商标文字虽与地名相同,但其文字本身的意义强于地名的含义,即构成商标的词组早已经是独立存在使用已久的,含义也明确的则允许注册。 “太和"为安徽省一县名,而“太和"一词在辞海中有多种解释,其中第一解释为“中国哲学术语",原出<易、干、象辞>:“保合太和、及利贞",即愿普天下之人平和安舒。 “太和"作为商标的上述含义已强于作为行政区划的“太和"县名。在案例中:隆昌、凤凰、长寿、和平、灯塔、仙桃、双江,也都具有其他含义而准予注册。
九、有些地名本身不具有其他含义,但该商标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变成有创意或隐射或自我标榜的词句时,也得以注册。 “好望角"是非洲最西南端的岬角,因为多风暴又名“风暴角",由于它可通向富庶的东方,后改名“好望角",为大陸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原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将该“好望角"申请指定使用在光学镜片上,强调的是使用该产品可获致的效果,况且消费者也不会把“好望角"作为是光学镜片的产地來看,因此允许注册;在案例中“尼羅河"使用在钢笔商品,乃在表征书写流利如尼羅河,也允许注册。
十、地名商标因长期使用而具有第二层含义时,换言之,一种原不具显著性的商标或一地名,因长期使用而消费者已经认为一商标,表征商品的出处及來源,例如“青岛"啤酒、“长安"汽車、“泸州"老窖酒、“金门"高梁酒。对于通过长期使用取得的显著性及适法性,都必须由申请人负举证的责任。
十一、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份,是允许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特点,决定于地理本身的特有品质,因此都以地名表彰其出处,或不可避免的将地名作为其商标的一部份,例如“河田鸡"、“荔浦芋"、 “金华火腿"、“龍口粉丝"。
十二、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该继续有效的是指在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明令禁止前已获得注册的地名商标,这些商标基本上也都准予办理商标延展。
由于大陸规定是县级以上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原则上不能做商标,由于在选用商标时根本不知道大陸究竟有哪些县名,很多台商都因该条款之规定,而不能顺利取得商标注册,例如「建德工业」、「羅马磁砖」。所以,面对此问题必须搜集更多使用证据,以符合具有「其他含义」或「第二层意义」的要求,方可顺利完成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