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商标纠纷何其多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中国大陆云南白药集团于日前声称,目前在香港、台湾及澳门市面上充斥属于膺品的「云南白药」,說明其自1998年以后则不再以「云丰牌」、「茶花牌」销售云南白药,现在则以「云南白药」为品牌;又指称「云南白药」在台湾被抢注。接着报载台湾菸酒公司亦指控大陆旬阳烟草公司集团惡性注册「长寿」烟商标,台湾菸酒公司为求在大陆顺利推广长寿烟,因此,决定以新台币參仟万元高价买回,而今又发生「台湾啤酒」因地名原因,在大陆被拒绝注册。


  在政府逐步开放台商赴大陆投资后,随着台商的商品在大陆渐受欢迎及流通的同时,相关的智慧财产权纠纷亦渐扩大。由于,商标注册具有属地性,因此,在贸易中适用大陆商标法,为台商不可避免且必修之课程。近年來,在兩会中止协商下,台商为保护自身的商标权利,而多方寻求管道自力救济解决。每一时期所出现的纠纷類型虽有所不同,但都具有代表性。同时,就在台湾企业指控其着名商标在大陆被惡意抢注时,大陆企业也纷纷跳出來指控其商标在台湾被抢注。例如:「五糧液」、「酒鬼」、「兩面针」、「娃哈哈」、「椰树」、「青岛」、「英雄」、「聯想」等等。由此可知,由于着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所以发生惡意抢注的情况就愈严重。因此兩岸商标进一步合作及保护,为当前重要课题。


  台商为保护商标,首要任务即应在大陆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必需向大陆的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1990年左右开始发动第一波的大量申请,但是,囿于当时大陆商标本身的制度及社会观念,台商有些商标却发生不准注册的情形。例如「尖兵SENTRA」、「MiTAC神通」、「美意BEIYEE」、「丹顶TANCHO」等商标。其不准注册之主要原因,在于大陆商标法规定,一份申请书仅能申请一件(或一个)商标,如果一份申请书上面是由兩个或兩个以上不相关連的商标所组成,则必须分开二件以上申请案提出申请。在大陆商标法制国际化后,这些问题即迎刃而解。


  「羅马」、「德昌」、「好莱乌」、「富士」、「金门」、「建德」不准注册,又是另一典型案例。大陆修正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于「德昌」是大陆四川省辖区内的一个县名,「好莱乌」则为美国知名的城市,「富士」为日本地名,因此,到目前尚未有效解决,台商仅能先以「健德」、「好莱鸟」、「=富士=」等变通方式申请注册,「以静待变」,据了解,台商尚有许多類似案件深受其苦,「台湾啤酒」亦榜上有名。 「阿尔卑斯ALPS」虽類似地名,但厂商则力争该山脉横跨多个国家,不能代表某一确定的国家地名因而获准注册,或者以商标具有其他含义,而获准如「长寿」、「双江」 、「和平」。或以长久、大量、持续使用已产生显着性而获准注册,如「长安」汽車、「泸州」老窖酒、「青岛」啤酒;「隆昌」则以「兴隆昌盛」而过关。至于「顶好」、「顶呱呱」、「王牌」、「十里香」、「保心安油」曾被大陆商标局以该商标文字具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而拒绝注册,或者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八二三」、「鸡婆」、「圣母」、「少林寺」、「观世音」。但類似此种案例,也有力争而成功的;例如大陆商标局曾以「黄金香」中之「黄金」系表示商品的颜色,「香」是表示商品的味道,含有夸大商品质量特点之嫌,而不准其注册。台商申请人不服提出復审,认为「黄金香」系有多年的老字号,其來源与创始人姓黄有关,由于长期使用已具有商标作用。经审查而准其注册。 「味王」、「味全」亦经一番波折才取得商标注册。


  台商在申请商标过程中,如果因兩岸制度之不同,而不准注册时,大都可以心平气和的接受。但是,不准注册的原因是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时,由于事涉商机及商业的卡位,因此莫不使出浑身解數,力求平反。这一部份正是兩岸商标争夺战中最「惨烈」也是最「精彩」的情节。
「新东阳」、「掬水轩」、「蜻蜓」、「味丹」、「康乃馨」、「黑松」、「欧香」、「长寿」被大陆或香港、或台湾的企业抢先注册,台湾企业纷纷依大陆商标法「注册不当理由」申请撤销。 「黑松」被认定为「着名商标」非属于「驰名商标」,且抢注人与黑松之间亦无证据显示有任何聯系而功败垂成。幸好,大陆商标局以大陆企业抢注后連续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撤销「黑松」的抢注。 「TOMBO蜻蜓」牙刷,虽然非属于着名商标,但是,抢注人为台湾立新公司的香港代理商的股东之一,大陆商标局认定其惡意抢注情节非常明显,因此撤销抢注的商标。而「掬水轩」商标的抢注人为一大陆企业,后经台湾掬水轩公司锲而不舍的调查,终于发现这家大陆企业具有台资的背景,大陆商标评审会则以该台资背景的投资者本身亦为糕饼同业,焉有不知已使用近40多年的「掬水轩」为理由,因而撤销该抢注的商标。


  另外一种特殊的類型,则为有些台商利用大陆对台湾消费习惯之陌生,将一些在台湾已成为通用或描述性的文字在大陆申请注册。例如「沙士」饮料、「台塑」牛排、「永和」豆浆、「SPA」美容。也有在台湾争执已久的商标纠纷,继续在大陆「开战」。例如「puma」、「黄大目」、「羅马」、「多田」、「毕卡索picasso」、「太平洋」、「养樂多」。而这一部份,大陆主管当局大多会參考台湾司法的判决或行政处分作为其裁决的依据。


  至于,商标被仿冒部份,「宏碁Acer」、「海霸王」、「皇冠」、「和成HCG」、「所羅门」成功的运用行政查处,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旺旺」则巧妙争取到有利于己的诉讼管辖地,而打了一场精彩的司法程序。至于,大陆企业因仿冒台商的商标而被处以刑责的,则不多見。其主要原因,在于大陆的刑法立法是采「定性又定量」,与台湾「定性不定量」有所不同。换言之,其情节不严重者,仅赋侵权人负担行政罚款及民事赔偿,而不构成犯罪。所以,以台湾处理仿冒所惯用的「以刑逼民」手段,在大陆几乎不可行。所以,在大陆商标侵权民事赔偿不易的情形下,有更多的台商放弃「打假」的行为,以免得不偿失。


  着名商标之保护乃国际通行不懈努力之方向,兩岸虽然交流多年,但是那些商标在对岸是着名商标,各自商标主管机关根本无法掌握,因此,不断发生抢注的新闻。而某些商标虽然依双方法律有不得注册之原因,但因歷史因素这些商标在自己領域内早已成为着名商标时,则必须给予特殊考量,而准其注册,更何况双方允许注册也才近十年的事而已。因此,兩岸应就下列问题进行探讨,保护彼此的利益。一、如何避免惡意抢注及解决之道。二、兩岸着名商标在兩岸如何获得更大保护及途径。三、着名商标名册之互换。四、某些特殊案件,应考虑给予特殊救济机会。

                                           

※本文曾刊登于92年2月20日<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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