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宗教有关的标识,可否申请注册?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案情:
  某公司以“弥勒"图形及“观音GUAN YIN"及图商标指定第30類食品,申请注册,经大陸商标局审查后以<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8)项(修正前)禁止使用并驳回申请。该案驳回主要理由为:「本案申请商标所使用的是佛教中的“弥勒"及“观音"像图形,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奉宗教的自由,佛教是我国较大的宗教派别之一,弥勒佛和观音菩萨在佛教中,是十分受尊重的偶像。以这样的偶像图形及文字作商标,无論使用于何种商品上都有失严肃,是人民群众尤其是佛教界人士所不能接受的。这類商标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9)项规定禁止使用、禁止注册的内容。」

评析:
  大陸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依中共中央1982年第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规定,不在宗教场所宣传无神論,也不在非宗教场所宣传宗教。因此;商标图样中与宗教或民间信仰有关的,大都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并禁止使用。
  大陸在审查案例中,有以“圣佛"为佛教徒最为崇拜的神靈,从尊重宗教信仰的原则出发,不准“圣佛"作为商标注册。但又准“少林寺"、“雍和宫"注册商标。因此,对于大陸在审查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大陸商标局曾制定有《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本标准所指的宗教为佛教、道教、依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等民间信仰。

一、在商标审查中,不得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将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活动场所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
  1.宗教和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佛公、达摩禅、观音、BUDDHA(中文:佛)、碧霞元君(道教偶像)、阿拉(依斯蘭教称:真主)、摩西(基督教先知)、天主大高High Yellow Globe、圣母(天主教指基督的母亲)、圣子(天主教指基督)、CHRIST(中文:基督)、妈祖福庙、妈祖MAZU、默娘MONIANG(妈祖本名)、金山寺(佛教寺庙)、重阳宫(道观,供奉全真派祖师王重阳)、碧霞祠(道观,供奉碧霞元君)、玄妙观(常見道观名称),这些都是不准注册的。
  2.但是根据国务院1994年第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可兴办自养企业。宗教组织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例如:少林寺(注册人: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雍和宫(注册人:北京雍和宫管理处),是允许注册的。
  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喇嘛洞情、雪域小和尚、禅花CHANHUA、佛灯、真武ZUENWU(道教偶像真武大帝)、梵(其意为与佛教有关)、正一(道教教派之一)、全真(道教教派之一)、色俩目(穆斯林问候用语,意为“真主与你同在")、 CATHOLIC(中文:天主教)。

二、与宗教有关系,但聯系不紧密,或有其他涵义的商标可以注册。
  例如:佛顶山(确有此山)、般若花(般若为佛教用语)、佛手(具有其他涵义)、NIRVANA(中文:涅磐。佛教用语,意为重生,已泛化)、太极(道教主要标志,但是已经泛化)、优素福(依斯蘭教常用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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