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受让商标应注意潜在的风险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案情:
  台湾某甲公司在大陸获有一注册商标,该甲公司将其商标转让给乙公司,但未向大陸商标局办理转让商标手续;而后乙公司又将该商标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明知大陸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必须向商标局申请,经核准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于是要求乙必须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注册商标。
  由于第一次甲公司与乙公司未办理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无法以自己名义办理转让手续给丙公司,于是,制作了二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第一份是甲与乙,第二份是乙与丙,并就这二份申请书一齐向大陸商标局提出申请。豈料,大陸商标局通知丙,谓第二份转让申请不予受理。

评析:
  对于商标权之移转,台湾商标法系采「移转登记对抗第三人」制度,而非「移转注册之生效要件」,换言之,当事人就商标移转契约合意则商标权已发生移转效力,当事人如果未向主管机关智慧财产局办理登记手续,仍不碍其移转效力,但不经登记则不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大陸对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其生效要件,确实与台湾不同。大陸<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该条款在适用上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形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兩种,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继承转让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的。但注册转让的主要形式还是合同方式转让。大陸有学者谓:合同转让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申请转让注册的手续,至于因继承所发生权利主体的移转,是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单方法律行为,因此不能称为转让而应称为「移转」。

二、办理转让手续的时间限制
  大陸商标法并无明文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应于何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未及时办理转让注册手续的,商标局得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申请,拒不改正的,则可以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但对于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则另有所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 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三、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商标权虽属于私权,原则上虽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但大陸基于管理和保护等原因,在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中作了若干限制的规定:
1.類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其专用权应全部转让。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权转让一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则会形成兩个以上的主体对類似商品上的使用的同一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局面,因而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引起市场混亂。因此,商标局会通知其期限改正一并办理转让手续,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2.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明文规定。此种作法類似台湾商标法修正前有关聯合商标不得分拆转让之规定。
3.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关系到被许可人的利益,因此只有在征求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把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可以不予核准,也就是对私法的商标转让, 由公权力加以监督。

四、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
  转让注册商标,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经商标局核准后,并予公告,转让注册才能生效。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烟草制品等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驳回转让復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復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核准转让注册,移交商标局办理。如果转让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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