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专利申请如何进行实质审查授与专利权?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专利申请案经程序审查告一段落,随之进行的授权程序差異非常大,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新式样)因审查的部门不同,审查的方式也不同:

(一)发明: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发明专利案被受理之后,不问申请人是否提出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要求,一定要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内公开,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声明提前公开,一经声明提前公开之后,申请人则不得撤销该声明。大陆专利法第35 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若未于申请日起三年之内提出实质审查,该申请案视为自动撤回。如果认为该申请案是一项重大的发明,亦可依职权进行实质审查,不待当事人之请求,也就是可以依职权早公布、早审查、早批准。至于申请人则不得请求不公开或延迟公开,发明专利经实质审查没有驳回理由的,则发出授予专利权决定的通知书。

(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大陆对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只进行程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换言之,该申请案之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实用性、是否具新颖性,不作实质性审查。如果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专利的通知;同时办理缴费及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登记公告。

根据大陆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受理的专利申请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見,或者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或修改。在充分考虑专利申请人陈述的意見和作出的修改后,再决定是授予专利权或是作出驳回该专利申请的决定。专利申请案经审查被驳回不准的,大陆专利法第 41 条则具体规定了其救济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有专利復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復审委员会请求復审,专利復审委员会復审后,作出决定的,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復审委员会的復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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