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应注意那些事项?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台湾企业或自然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由于,大陆已取消指定涉外代理制度,因此,只要是在大陆经工商局合法成立的代理公司,都可以代理台商的商标案件,但也由于对商标代理人的资格不作限制,品质良莠不齐,因此台商在选择代理事务所时,最好多做比较。大陆与台湾相同,对所有商品及服务项目进行分類共有45 類,大陆规定在不同類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册申请,这也就是所谓的「一表一類」,与台湾所采行的「一表多類」有所不同。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就各项文件为形式审查,需要补正的则通知申请人补正。


  大陆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注册申请案,必须为实质审查,换言之,必须审查是否具备注册的积极条件及消极条件,若有大陆商标法第9 条、第10 条、第11 条、第12 条及第13 条之情形者,则不准注册。


  第 9 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11 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13 条:「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至于第 10 条规定有 9 种不准注册的類型,但常見被驳回的理由主要有:(一)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审查符合大陆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则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议,公告期满无異议或異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由于大陆自2007 年起每年受理申请量达70 万件,因此目前审查实务上,从申请送件到領取商标注册证,前后约需三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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