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註冊應注意那些事項?

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台灣企業或自然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商標註冊,由於,大陸已取消指定涉外代理制度,因此,只要是在大陸經工商局合法成立的代理公司,都可以代理台商的商標案件,但也由於對商標代理人的資格不作限制,品質良莠不齊,因此台商在選擇代理事務所時,最好多做比較。大陸與台灣相同,對所有商品及服務項目進行分類共有45 類,大陸規定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這也就是所謂的「一表一類」,與台灣所採行的「一表多類」有所不同。商標註冊申請由商標局就各項文件為形式審查,需要補正的則通知申請人補正。


  大陸商標法規定對於商標註冊申請案,必須為實質審查,換言之,必須審查是否具備註冊的積極條件及消極條件,若有大陸商標法第9 條、第10 條、第11 條、第12 條及第13 條之情形者,則不准註冊。

  第 9 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第11 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第13 條:「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至於第 10 條規定有 9 種不准註冊的類型,但常見被駁回的理由主要有:(一)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二)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審查符合大陸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則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由於大陸自2007 年起每年受理申請量達70 萬件,因此目前審查實務上,從申請送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前後約需三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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