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有争议或被他人抢先注册时,应如何处理? By 勤業商標2020-04-14In 勤业文章, 法律专栏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大陆商标法第5 章规定有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只要注册商标有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都可以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大陆商标法第41 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 条、第11 条、第12 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己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 条、第15 条、第16 条、第31 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对惡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兩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裁定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參加诉讼。 依此规定,台商的商标被他人惡意抢注册的,只要能证明该抢注的商标侵害其著作权、姓名权、新式样专利、肖像权、或彼此之间具有合作关系、代理关系、业务往來关系,一般而言,都可以顺利撤销该注册商标,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復审案件,大都要4 年以上才能做出裁定,而台商是否能顺利将商标抢回來,端视举证能力及論說的能力。台商对该撤销的法律效果,应特别注意。大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36 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 41 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惡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大陆商标法 抢注 Facebook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