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如何处理带有「地名」的商标?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以地名作为商标,尤其是对公众知晓的地理名称,大多數国家是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并视该地名商标的属性而决定不准予注册的理由。

  大陆商标法也有類似的规定,商标法第10 条第2 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大陆自 1988 年在商标法中将地名列为禁止注册事由以來,由于兩岸同属使用汉字,经常发生与大陆县级地名相同之巧合,以致无法顺利取得注册,造成许多困挠。兹将大陆商标局对地名申请注册商标实务見解整理如下:
(一)大陆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仅限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非大陆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商标不在此限,例如「泰山」非县名仍可以注册。
(二)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虽然包括行政区划与非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必须是「公众知晓」的地名,即大陆消费者所熟习的外国地名,例如「羅马」「好莱乌」。
(三)因地名商标不得申请注册者,仅限于与地名标准文字相同,「锣马」「羅傌」仍可以注册。
(四)因大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拼音字母,做为商标申请的,仍视为行政区划名称,禁用为商标。例如「BEIJING」、「DALIAN」。
(五)以大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简称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的名称,禁用为商标,例如「沪」「蜀」,但具有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例如「川」。
(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虽然禁用为商标,但该名称为行政区划的旧称,则不受此限,例如「燕京」。
(七)地名与其他文字结合构成其他含义的,仍得注册。例如:「甲桂林」商标,虽有广西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桂林」,但「甲桂林」已具有其他意义,则得以注册,但结合的文字只是修饰词或形容词,仍不予注册,例如「新台湾」「大苏州」。
(八)地名本身具有其他含义的,商标文字虽与地名相同,但其文字本身的意义强于地名的含义,即构成商标的词组早已经是独立存在使用已久的,含义也明确的则允许注册。在案例中,隆昌、凤凰、长寿、和平、灯塔、仙桃、双江,也都具有其他含义而准予注册。
(九)有些地名本身不具有其他含义,但该商标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变成有创意或隐射或自我标榜的词句时,也得以注册。在案例中「尼羅河」使用在钢笔商品,乃在表征书写流利如尼羅河,也允许注册。
(十)地名商标因长期使用而具有第二层含义时,换言之,一种原不具显著性的商标或一地名,因长期使用而消费者已经认为一商标,表征商品的出处及來源,例如「青岛」啤酒、「长安」汽車、「泸州」老窖酒、「金门」高梁酒。
(十一)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份,是允许注册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特点,决定于地理本身的特有品质,因此都以地名表彰其出处,或不可避免的将地名作为其商标的一部份,例如「河田鸡」、「荔浦芋」、 「金华火腿」、「龍口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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