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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宗教有关的标识,可否申请注册?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案情:  某公司以“弥勒"图形及“观音GUAN YIN"及图商标指定第30類食品,申请注册,经大陸商标局审查后以<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8)项(修正前)禁止使用并驳回申请。该案驳回主要理由为:「本案申请商标所使用的是佛教中的“弥勒"及“观音"像图形,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奉宗教的自由,佛教是我国较大的宗教派别之一,弥勒佛和观音菩萨在佛教中,是十分受尊重的偶像。以这样的偶像图形及文字作商标,无論使用于何种商品上都有失严肃,是人民群众尤其是佛教界人士所不能接受的。这類商标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9)项规定禁止使用、禁止注册的内容。」...

「鸡婆」商标有何不良影响?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案情  台湾某公司以“鸡婆KIPO"商标指定于第42類餐館等服务项目申请注册,经大陸商标局审查后,驳回申请。该案驳回主要理由为:「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是不准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鸡婆"是社会上广泛使用的贬义词,指社会上不务正业,以卖淫为业的妓女,是精神垃圾和文化垃圾,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评析:  在大陸商标申请注册审查案例中,常見引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条款予以驳回,可谓是“帝王条款"。但是何谓“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何者又是“不良影响",在掌握上确实不易。  在案例中,曾以“八一"兩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以此作为商标使用在鞋品上,广泛地用于商业活动中缺乏严肃性,易产生不良影响,而不准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从「德昌」商标不准注册案,谈大陆如何处理地名商标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案情一:  四川省商标事务所对台湾某公司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德昌"商标提出了異议。  四川省商标事务所认为,被異议商标“德昌"是四川省辖区内的一行政区县名,与<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修正前)相违背,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被異议人称“德昌"是本企业名称,同时也是商标名称,而且使用多年;“德昌"虽然是县名,但并不是公众所知晓,一般消费者看到该商标根本不会聯想到“德昌县",故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  大陸商标局审理结果认为,<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德昌"是四川省辖区内的一县名,不具有其他含义,故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異议人所提異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修正前)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710016号“德昌"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处理仿冒有所谓的行政及司法双轨制,其内容为何?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大陆对智慧财产保护的途径主要是司法的保护及行政保护二种方式,也就是司法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所谓司法的保护,即权利人认为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依大陆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依法要求保护或立案。例如大陆刑事诉讼法第3 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审理。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权利人也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至于行政保护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依其行政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手段的处理。   商标侵权的行政查处,依商标法第53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1...

大陆广告法「极限用语」的禁区

海基会经贸月刊,2019年11月12日文/赖文平博士(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赖苡安律师合着刊登于海基会两岸经贸网 一、 前言  台商近来因产品包装、文宣、官网、微信或宣传册上使用了大陆「广告法」中某些禁用字眼来标榜商品,例如「第一」、「顶级」、「极品」等等而遭到巨额罚款。然而,对于哪些文字属于「极限用语」禁用词,又是否该用语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是否涉有大陆相关法规禁止使用之规范及其适法性,皆有所争议。本文主要就「广告法」中各争点进行说明,提醒台商必须检视相关商业广告活动,小心谨慎,以免触法。 二、名词解释:「极限用语」释义  何谓「极限用语」...

商标法制之建构~从历次商标法修正观察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改制20年专刊2019年10月文/赖文平博士(智慧财产培训学院专家顾问)*「庆祝智慧局20周年特刊」电子书(节录)摘要:  商标法自民国19年制定至105年,共历经14次修正,每次修正都有其时代背景及任务需求,逐步建构现行的商标法制;本文从商标使用、商标识别性、声明不专用制度、混淆误认之虞、著名商标的保护、防止抢注、注册后异议制度条款等现行商标法制核心问题,论述如何在历次修法中逐步建构下来。  关键词:商标法修正、商标使用、商标识别性、声明不专用制度、混淆误认之虞、著名商标的保护、防止抢注、注册后异议制度。壹、前言  我国商标制度虽可溯及清光绪30年(1904年)公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并设有「津、沪两关商标挂号分局」作为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为我国商标制度之嚆矢,惟始终未付诸实施[1];或北洋政府民国12年5月4日颁布第一部正式命名的「商标法」,同年5月8日公布施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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