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會兩岸經貿月刊第317期,2018年05月文/賴文平 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 賴苡安 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律師 案例一:「A商標」1.註冊商標: A商標2.註冊人:台灣甲高中3.專用期間:2007-07-21至2017-07-20 案例二:「B商標」1.註冊商標: B商標2.註冊人:台灣乙補習班3.專用期間:2009-03-28至2019-03-27 一、案例過程 案例一:「A商標」 甲高中於2002年以「A商標」申請註冊在41類「學校、圖書出版、課本出版、培訓、書籍出版、教育信息、幼兒園、錄像帶製作、錄像帶編輯、翻譯」。 第三人於2014-04-21以「A商標」未使用為由,依法向商標局提出三年未使用撤銷申請案,商標權人須提出2011-04-21至2014-04-20三年指定期間內有使用證據,否則依法撤銷該註冊商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