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会两岸经贸月刊第317期,2018年05月文/赖文平 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勤业国际专利商标联合事务所所长、 赖苡安 勤业国际专利商标联合事务所律师案例一:「A商标」1.注册商标: A商标2.注册人:台湾甲高中3.专用期间:2007-07-21至2017-07-20案例二:「B商标」1.注册商标: B商标2.注册人:台湾乙补习班3.专用期间:2009-03-28至2019-03-27一、案例过程案例一:「A商标」甲高中于2002年以「A商标」申请注册在41类「学校、图书出版、课本出版、培训、书籍出版、教育信息、幼儿园、录像带制作、录像带编辑、翻译」。第三人于2014-04-21以「A商标」未使用为由,依法向商标局提出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案,商标权人须提出2011-04-21至201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