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商標糾紛何其多

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中國大陸雲南白藥集團於日前聲稱,目前在香港、台灣及澳門市面上充斥屬於膺品的「雲南白藥」,說明其自1998年以後則不再以「雲豐牌」、「茶花牌」銷售雲南白藥,現在則以「雲南白藥」為品牌;又指稱「雲南白藥」在台灣被搶註。接著報載台灣菸酒公司亦指控大陸旬陽煙草公司集團惡性註冊「長壽」煙商標,台灣菸酒公司為求在大陸順利推廣長壽煙,因此,決定以新台幣參仟萬元高價買回,而今又發生「台灣啤酒」因地名原因,在大陸被拒絕註冊。

   在政府逐步開放台商赴大陸投資後,隨著台商的商品在大陸漸受歡迎及流通的同時,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糾紛亦漸擴大。由於,商標註冊具有屬地性,因此,在貿易中適用大陸商標法,為台商不可避免且必修之課程。近年來,在兩會中止協商下,台商為保護自身的商標權利,而多方尋求管道自力救濟解決。每一時期所出現的糾紛類型雖有所不同,但都具有代表性。同時,就在台灣企業指控其著名商標在大陸被惡意搶注時,大陸企業也紛紛跳出來指控其商標在台灣被搶註。例如:「五糧液」、「酒鬼」、「兩面針」、「娃哈哈」、「椰樹」、「青島」、「英雄」、「聯想」等等。由此可知,由於著名商標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所以發生惡意搶註的情況就愈嚴重。因此兩岸商標進一步合作及保護,為當前重要課題。

  台商為保護商標,首要任務即應在大陸取得商標專用權,因此,必需向大陸的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1990年左右開始發動第一波的大量申請,但是,囿於當時大陸商標本身的制度及社會觀念,台商有些商標卻發生不准註冊的情形。例如「尖兵SENTRA」、「MiTAC神通」、「美意BEIYEE」、「丹頂TANCHO」等商標。其不准註冊之主要原因,在於大陸商標法規定,一份申請書只能申請一件(或一個)商標,如果一份申請書上面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不相關連的商標所組成,則必須分開二件以上申請案提出申請。在大陸商標法制國際化後,這些問題即迎刃而解。

  「羅馬」、「德昌」、「好萊烏」、「富士」、「金門」、「建德」不准註冊,又是另一個典型案例。大陸修正後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由於「德昌」是大陸四川省轄區內的一個縣名,「好萊烏」則為美國知名的城市,「富士」為日本地名,因此,到目前尚未有效解決,台商僅能先以「健德」、「好萊鳥」、「=富士=」等變通方式申請註冊,「以靜待變」,據了解,台商尚有許多類似案件深受其苦,「台灣啤酒」亦榜上有名。 「阿爾卑斯ALPS」雖類似地名,但廠商則力爭該山脈橫跨多個國家,不能代表某一確定的國家地名因而獲准註冊,或者以商標具有其他含義,而獲准如「長壽」、「雙江」 、「和平」。或以長久、大量、持續使用已產生顯著性而獲準註冊,如「長安」汽車、「瀘州」老窖酒、「青島」啤酒;「隆昌」則以「興隆昌盛」而過關。至於「頂好」、「頂呱呱」、「王牌」、「十里香」、「保心安油」曾被大陸商標局以該商標文字具有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而拒絕註冊,或者是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如「八二三」、「雞婆」、「聖母」、「少林寺」、「觀世音」。但類似此種案例,也有力爭而成功的;例如大陸商標局曾以「黃金香」中之「黃金」系表示商品的顏色,「香」是表示商品的味道,含有誇大商品質量特點之嫌,而不准其註冊。台商申請人不服提出復審,認為「黃金香」係有多年的老字號,其來源與創始人姓黃有關,由於長期使用已具有商標作用。經審查而准其註冊。 「味王」、「味全」亦經一番波折才取得商標註冊。

  台商在申請商標過程中,如果因兩岸制度之不同,而不准註冊時,大都可以心平氣和的接受。但是,不准註冊的原因是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時,由於事涉商機及商業的卡位,因此莫不使出渾身解數,力求平反。這一部分正是兩岸商標爭奪戰中最「慘烈」也是最「精彩」的情節。
「新東陽」、「掬水軒」、「蜻蜓」、「味丹」、「康乃馨」、「黑松」、「歐香」、「長壽」被大陸或香港、或台灣的企業搶先註冊,台灣企業紛紛依大陸商標法「註冊不當理由」申請撤銷。 「黑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並非屬於「馳名商標」,搶註人與黑松之間亦無證據顯示有任何聯繫而功敗垂成。幸好,大陸商標局以大陸企業搶註後連續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撤銷「黑松」的搶註。 「TOMBO蜻蜓」牙刷,雖然非屬於著名商標,但是,搶註人為台灣立新公司的香港代理商的股東之一,大陸商標局認定其惡意搶註情節非常明顯,因此撤銷搶註的商標。而「掬水軒」商標的搶註人為一大陸企業,後經台灣掬水軒公司鍥而不捨的調查,終於發現這家大陸企業具有台資的背景,大陸商標評審會則以該台資背景的投資者本身亦為糕餅同業,焉有不知已使用近40多年的「掬水軒」為理由,因而撤銷該搶註的商標。

  另外一種特殊的類型,則為有些台商利用大陸對台灣消費習慣之陌生,將一些在台灣已成為通用或描述性的文字在大陸申請註冊。例如「沙士」飲料、「台塑」牛排、「永和」豆漿、「SPA」美容。也有在台灣爭執已久的商標糾紛,繼續在大陸「開戰」。例如「puma」、「黃大目」、「羅馬」、「多田」、「畢卡索picasso」、「太平洋」、「養樂多」。而這一部分,大陸主管當局大多會參考台灣司法的判決或行政處分作為其裁決的依據。

  至於,商標被仿冒部份,「宏碁Acer」、「海霸王」、「皇冠」、「和成HCG」、「所羅門」成功的運用行政查處,保護其商標專用權。 「旺旺」則巧妙爭取到有利於己的訴訟管轄地,而打了一場精彩的司法程序。至於,大陸企業因仿冒台商的商標而被處以刑責的,則不多見。其主要原因,在於大陸的刑法立法是採「定性又定量」,與台灣「定性不定量」有所不同。換言之,其情節不嚴重者,僅賦侵權人負擔行政罰款及民事賠償,而不構成犯罪。所以,以台灣處理仿冒所慣用的「以刑逼民」手段,在大陸幾乎不可行。所以,在大陸商標侵權民事賠償不易的情形下,有更多的台商放棄「打假」的行為,以免得不償失。

  著名商標之保護乃國際通行不懈努力之方向,兩岸雖然交流多年,但是那些商標在對岸是著名商標,各自商標主管機關根本無法掌握,因此,不斷發生搶註的新聞。而某些商標雖然依雙方法律有不得註冊之原因,但因歷史因素這些商標在自己領域內早已成為著名商標時,則必須給予特殊考量,而准其註冊,更何況雙方允許註冊也才近十年的事而已。因此,兩岸應就下列問題進行探討,保護彼此的利益。一、如何避免惡意搶註及解決之道。二、兩岸著名商標在兩岸如何獲得更大保護及途徑。三、著名商標名冊之互換。四、某些特殊案件,應考慮給予特殊救濟機會。

                                           

※本文曾刊登於92年2月20日<中國時報>。

About the author

勤業商標
By 勤業商標

標籤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