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有爭議或被他人搶先註冊時,應如何處理?

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大陸商標法第5章規定有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只要註冊商標有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都可以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大陸商標法第41 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10 條、第11 條、第12 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13 條、第15 條、第16 條、第31 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內向以商標評審委員會為被告人民法院起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裁定對方當事人以第三人身分參加訴訟。

  依此規定,台商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註冊的,只要能證明該搶註的商標侵害其著作權、姓名權、新式樣專利、肖像權、或彼此之間具有合作關係、代理關係、業務往來關係,一般而言,都可以順利撤銷該註冊商標,目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復審案件,大都要4 年以上才能做出裁定,而台商是否能順利將商標搶回來,端視舉證能力及論說的能力。台商對該撤銷的法律效果,應特別注意。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第 36 條規定,依商標法第 41 條的規定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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