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會經貿月刊,2019年11月12日文/賴文平博士(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賴苡安律師合著刊登於海基會兩岸經貿網 一、 前言 台商近來因產品包裝、文宣、官網、微信或宣傳冊上使用了大陸「廣告法」中某些禁用字眼來標榜商品,例如「第一」、「頂級」、「極品」等等而遭到鉅額罰款。然而,對於哪些文字屬於「極限用語」禁用詞,又是否該用語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是否涉有大陸相關法規禁止使用之規範及其適法性,皆有所爭議。本文主要就「廣告法」中各爭點進行說明,提醒台商必須檢視相關商業廣告活動,小心謹慎,以免觸法。 二、名詞解釋:「極限用語」釋義 何謂「極限用語」...
商標法制之建構~從歷次商標法修正觀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制20年專刊2019年10月文/賴文平博士(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專家顧問)*「慶祝智慧局20週年特刊」電子書(節錄) 摘要: 商標法自民國19年制定至105年,共歷經14次修正,每次修正都有其時代背景及任務需求,逐步建構現行的商標法制;本文從商標使用、商標識別性、聲明不專用制度、混淆誤認之虞、著名商標的保護、防止搶註、註冊後異議制度條款等現行商標法制核心問題,論述如何在歷次修法中逐步建構下來。 關鍵詞:商標法修正、商標使用、商標識別性、聲明不專用制度、混淆誤認之虞、著名商標的保護、防止搶註、註冊後異議制度。 壹、前言...
市場派股東揪團開股臨會 遊戲規則應講明
文/ 合夥律師 王尊民,2018年10月12日刊登於電子報工商時報 據報載主管機關有意於今年11月前讓俗稱「大同條款」之增訂公司法第173條之1上路正式生效施行,該條文所稱「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其過半數持股比例門檻之限制,並不以單一股東為對象,苟二人以上的複數股東「彙集」其持股數額符合法定條件亦無不可,意即容許市場派股東以「揪團」或「盟軍」態樣彙總其全部持股數超過半數之情形,至市場派股東相互間亦未如同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4項明定應以同一人或關係人的資格條件限制。 如此一來,苟市場派股東以「揪團」方式召集股東臨時會時,該召集權應如何行使?發生意見不一時,應如何揪團召開股東臨時會?遊戲規則仍待主管機關事先講明,以免徒增紛擾。...
從台商大陸註冊商標撤銷案談商標管理法律問題
海基會兩岸經貿月刊第317期,2018年05月文/賴文平 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 賴苡安 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律師 案例一:「A商標」1.註冊商標: A商標2.註冊人:台灣甲高中3.專用期間:2007-07-21至2017-07-20 案例二:「B商標」1.註冊商標: B商標2.註冊人:台灣乙補習班3.專用期間:2009-03-28至2019-03-27 一、案例過程 案例一:「A商標」 甲高中於2002年以「A商標」申請註冊在41類「學校、圖書出版、課本出版、培訓、書籍出版、教育信息、幼兒園、錄像帶製作、錄像帶編輯、翻譯」。 第三人於2014-04-21以「A商標」未使用為由,依法向商標局提出三年未使用撤銷申請案,商標權人須提出2011-04-21至2014-04-20三年指定期間內有使用證據,否則依法撤銷該註冊商標。...
兩岸知識產權交流30年回顧暨保護合作協議評析
2018年第七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暨兩岸法學交流與合作30周年紀念研討會論文集,2018年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賴苡任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一、 兩岸交流初始二、 合作協議、執法協處簽署背景(一) 簽署背景(二) 執法協處機制之建構三、 協處機制運作現況(一) 機關對機關(二) 通報原則之建立(三) 執法協處之成效四、 執行協議具體成效(一) 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二) 辦理著作權認證(三) 擴大植物品種權保護範圍(四) 成立工作組並順利展開運作(五) 交換資訊(六)...
兩岸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處罰之比較
贛台法學論文集,2018年 文/賴苡任﹙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一、前言...
首創商標能力認證,為企業創新添助力
工商時報2017年11月14日A6版觀念平台文/賴文平博士(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專家顧問) 我國首次於2017年7月29日舉辦「智慧財產人員職能基準及能力認證制度—商標類」考試(以下簡稱商標能力認證),於日前寄發成績單,並就該類別各考試科目均達60分合格標準考生,授予商標能力認證考試及格證書。商標能力認證考試制度不但為我國首創更是在世界各國智慧財產商標領域內突出的創舉,勢必為我國企業創新、品牌建設注入新的助力,也將被其他國家所援用。...
晶華寶島(北京)眼鏡有限公司訴福州寶島眼鏡有限公司、王再武商標侵權案
收錄於《臺灣法學思潮與人文光影》一書,2017年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原告據爭註冊商標:註冊第1394775號「」、 註冊第772859號「」、 註冊第3110047號「」、 被告使用標識: 一、案情摘要: 晶華寶島(北京)眼鏡有限公司[1](第一審原告、第二審被上訴人)指稱福州寶島眼鏡有限公司(第一審被告、第二審上訴人)、王再武(第一審被告)[2],在眼鏡店招牌、眼鏡盒、眼鏡布、客戶聯繫卡、會員卡等相關載體上,突出使用「寶島眼鏡連鎖678店」標識,共同侵犯晶華寶島註冊商標許可使用權及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的不當競爭行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3],請求:1...
中國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重點介紹
海基會經貿月刊,2017年文/賴文平博士(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2016年11月23日中國大陸國務院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是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實施以來,歷經了23年首次最明確的提出修訂條文及政策方向。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共5章33條,「修訂草案」修改內容涉及現行法30個條文,其中新增9條,刪除7條,共35條。依中國大陸立法法的規定,「修訂草案」將送交全國人大審議,經過提案、審議、表決、公布的立法法定程序,通常送審稿會原案通過,變動不大,雖然要經一至二年的時間,才能成為真正的法律。但以其用「修訂」而非「修改法律」、「法律修正」立法用語,完全是採用「廢舊立新」的修法方式,影響非常的大,因此,將「修訂草案」內容予以重點介紹。 一、禁止利用商業標識實施市場混淆行為...
北、上、廣新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及台商應注意事項
海基會經貿月刊,2015年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一、 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