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以地名作為商標,尤其是對公眾知曉的地理名稱,大多數國家是不允許作為商標註冊,並視該地名商標的屬性而決定不准予註冊的理由。
大陸商標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商標法第10 條第2 款「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大陸自 1988 年在商標法中將地名列為禁止註冊事由以來,由於兩岸同屬使用漢字,經常發生與大陸縣級地名相同之巧合,以致無法順利取得註冊,造成許多困撓。茲將大陸商標局對地名申請註冊商標實務見解整理如下:
(一)大陸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僅限於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非大陸行政區劃的地名作為商標不在此限,例如「泰山」非縣名仍可以註冊。
(二)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雖然包括行政區劃與非行政區劃的地名,但必須是「公眾知曉」的地名,即大陸消費者所熟習的外國地名,例如「羅馬」「好萊烏」 。
(三)因地名商標不得申請註冊者,僅限於與地名標準文字相同,「鑼馬」「羅傌」仍可註冊。
(四)因大陸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的拼音字母,做為商標申請的,仍視為行政區劃名稱,禁用為商標。例如「BEIJING」、「DALIAN」。
(五)以大陸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的簡稱構成的商標視為行政區劃的名稱,禁用為商標,例如「滬」「蜀」,但具有其他含義則可以註冊,例如「川」。
(六)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雖然禁用為商標,但該名稱為行政區劃的舊稱,則不受此限,例如「燕京」。
(七)地名與其他文字結合構成其他含義的,仍得註冊。例如:「甲桂林」商標,雖有廣西省縣級以上行政區劃「桂林」,但「甲桂林」已具有其他意義,則得以註冊,但結合的文字只是修飾詞或形容詞,仍不予註冊,例如「新台灣」「大蘇州」。
(八)地名本身具有其他含義的,商標文字雖與地名相同,但其文字本身的意義強於地名的含義,即構成商標的詞組早已經是獨立存在使用已久的,含義也明確的則允許註冊。在案例中,隆昌、鳳凰、長壽、和平、燈塔、仙桃、雙江,也都具有其他含義而准予註冊。
(九)有些地名本身不具有其他含義,但該商標使用在特定商品上,變成有創意或隱射或自我標榜的詞句時,也得以註冊。在案例中「尼羅河」使用在鋼筆商品,乃在表徵書寫流利如尼羅河,也允許註冊。
(十)地名商標因長期使用而具有第二層含義時,換言之,一種原不具顯著性的商標或一地名,因長期使用而消費者已經認為一商標,表徵商品的出處及來源,例如「青島」啤酒、「長安」汽車、「瀘州」老窖酒、「金門」高樑酒。
(十一)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份,是允許註冊的。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特點,決定於地理本身的特有品質,因此都以地名表彰其出處,或不可避免的將地名作為其商標的一部分,例如「河田雞」、「荔浦芋」、 「金華火腿」、「龍口粉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