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如何認定「馳名商標」?與「著名商標」有何不同?

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一、馳名商標的定義
  依大陸2004 年4 月17 日發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2 條規定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因此,要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不以該商標在中國大陸已有註冊,但該商標仍必須在中國範圍內為馳名。

二、馳名商標認定的參考因素
  對那些商標可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可參考之因素因國情而有所不同,大陸商標法第14 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上述規定僅就判斷的因素提供依據,至於應提供那些文件、材料才具有證明力,則規定於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3 條:「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相關材料; 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3.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4.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5.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三、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
  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有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产生争议的,以及是否对他人商标权造成损害时,才可以向相关单位请求认定,因此,采用的是依职权在个案中认定,并非在无任何争讼的情形下,要求评选。大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 条规定,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就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另依2002 年10 月12 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 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

三、馳名商標認定的途徑
  馳名商標的認定,只有在商標註冊、商標評審過程產生爭議的,以及是否對他人商標權造成損害時,才可以向相關單位請求認定,因此,採用的是依職權在個案中認定,並非在無任何爭訟的情形下,要求評選。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第 5 條規定,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就馳名商標作出認定。另依2002 年10 月12 日公佈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 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做出認定。

  相對於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事實上是指具有地區性的知名商標,其知名度僅在有限的區域內,如省、市的區域。大陸各省市在參考中央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後,也相繼制定有關著名商標的認定辦法做為地方規章,如「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例如「清華大學」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全國區域受到保護,「上海復旦大學」被認定為上海市著名商標,但保護範圍僅在華東六省一市。台商目前獲有馳名商標稱號的有「正新」「旺旺」「自然美」「統一」「永和」「百腦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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