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与「着名商标」有何不同?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
  依大陆2004 年4 月17 日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 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因此,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以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已有注册,但该商标仍必须在中国范围内为驰名。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參考因素
  对那些商标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參考之因素因国情而有所不同,大陆商标法第14 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錄;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上述规定仅就判断的因素提供依据,至于应提供那些文件、材料才具有证明力,则规定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 条:「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歷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類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錄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
  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有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产生争议的,以及是否对他人商标权造成损害时,才可以向相关单位请求认定,因此,采用的是依职权在个案中认定,并非在无任何争讼的情形下,要求评选。大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 条规定,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就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另依2002 年10 月12 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 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


  相对于驰名商标,着名商标事实上是指具有地区性的知名商标,其知名度仅在有限的区域内,如省、市的区域。大陆各省市在參考中央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后,也相继制定有关着名商标的认定办法做为地方规章,如「上海市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例如「清华大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区域受到保护,「上海復旦大学」被认定为上海市着名商标,但保护范围仅在华东六省一市。台商目前获有驰名商标称号的有「正新」「旺旺」「自然美」「统一」「永和」「百脑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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