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以地名作为商标,尤其是对公众知晓的地理名称,大多數国家是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并视该地名商标的属性而决定不准予注册的理由。 大陆商标法也有類似的规定,商标法第10 条第2 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大陆自 1988...
注册商标有争议或被他人抢先注册时,应如何处理?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大陆商标法第5 章规定有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只要注册商标有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都可以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大陆商标法第41 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 条、第11 条、第12 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己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 条、第15 条、第16 条、第31 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对惡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申请商标注册应注意那些事项?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台湾企业或自然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由于,大陆已取消指定涉外代理制度,因此,只要是在大陆经工商局合法成立的代理公司,都可以代理台商的商标案件,但也由于对商标代理人的资格不作限制,品质良莠不齐,因此台商在选择代理事务所时,最好多做比较。大陆与台湾相同,对所有商品及服务项目进行分類共有45 類,大陆规定在不同類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册申请,这也就是所谓的「一表一類」,与台湾所采行的「一表多類」有所不同。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就各项文件为形式审查,需要补正的则通知申请人补正。 大陆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注册申请案,必须为实质审查,换言之,必须审查是否具备注册的积极条件及消极条件,若有大陆商标法第9 条、第10 条、第11 条、第12 条及第13 条之情形者,则不准注册。 第 9...
专利权如何保护?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权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日起生效,其专利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日起生效,其专利期间为十年。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大陆专利法另有规定外,依专利法第11...
大陆专利申请如何进行实质审查授与专利权?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专利申请案经程序审查告一段落,随之进行的授权程序差異非常大,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新式样)因审查的部门不同,审查的方式也不同: (一)发明: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发明专利案被受理之后,不问申请人是否提出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要求,一定要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内公开,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声明提前公开,一经声明提前公开之后,申请人则不得撤销该声明。大陆专利法第35 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若未于申请日起三年之内提出实质审查,该申请案视为自动撤回。如果认为该申请案是一项重大的发明,亦可依职权进行实质审查,不待当事人之请求,也就是可以依职权早公布、早审查、早批准。至于申请人则不得请求不公开或延迟公开,发明专利经实质审查没有驳回理由的,则发出授予专利权决定的通知书。...
申请专利应具备那些文件,需要透过代理机构吗?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在中国大陆要获得一件专利权,首先要知道的是哪一个部门为申请受理单位,尤其,中国大陆从国务院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常挂有相同名称的单位,确实让台商无所适从。大陆专利法第3 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中国大陆智慧财产管理的行政体系为何?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一、商标部分 大陆商标法第 2 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依上之规定,要在中国大陆取得商标权则必须依法定程序向大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的商标局申请注册,其商标专用权为全国性,不须向各省办理任何注册或登记手续。商标评审委员会亦隸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商标局同一级别,但在商标业务上類似再审机关。其职责主要在处理商标申请驳回復审、商标争议,尤其是对惡意抢注著名商标的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申请案,也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 二、著作权部分大陆著作权法第7...
无印良品山寨告赢正版
工业总会产业杂志2020年01月,2020年01月01日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赖苡安律师** 一、事实:...
大陆广告法「极限用语」的禁区
海基会经贸月刊,2019年11月12日文/赖文平博士(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赖苡安律师合着刊登于海基会两岸经贸网 一、 前言 台商近来因产品包装、文宣、官网、微信或宣传册上使用了大陆「广告法」中某些禁用字眼来标榜商品,例如「第一」、「顶级」、「极品」等等而遭到巨额罚款。然而,对于哪些文字属于「极限用语」禁用词,又是否该用语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是否涉有大陆相关法规禁止使用之规范及其适法性,皆有所争议。本文主要就「广告法」中各争点进行说明,提醒台商必须检视相关商业广告活动,小心谨慎,以免触法。 二、名词解释:「极限用语」释义 何谓「极限用语」...
商标法制之建构~从历次商标法修正观察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改制20年专刊2019年10月文/赖文平博士(智慧财产培训学院专家顾问)*「庆祝智慧局20周年特刊」电子书(节录)摘要: 商标法自民国19年制定至105年,共历经14次修正,每次修正都有其时代背景及任务需求,逐步建构现行的商标法制;本文从商标使用、商标识别性、声明不专用制度、混淆误认之虞、著名商标的保护、防止抢注、注册后异议制度条款等现行商标法制核心问题,论述如何在历次修法中逐步建构下来。 关键词:商标法修正、商标使用、商标识别性、声明不专用制度、混淆误认之虞、著名商标的保护、防止抢注、注册后异议制度。壹、前言 我国商标制度虽可溯及清光绪30年(1904年)公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并设有「津、沪两关商标挂号分局」作为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为我国商标制度之嚆矢,惟始终未付诸实施[1];或北洋政府民国12年5月4日颁布第一部正式命名的「商标法」,同年5月8日公布施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