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作品在大陸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的內容及限制為何?

文/勤業商標 賴文平首席顧問

一、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大陸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對象,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並在著作權法第3條具體規定了作品的九種形式:(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作品。

  大陸著作權對於作品雖然提供保護,但對於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則不予保護。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下列事項亦不適用著作權法:(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本;(二)時事新聞;(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至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二、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保護的內容,主要是著作權人身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主要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影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及其他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如註釋權、整理權。

三、著作權的權利限制
  各國通常都在不同程度上,分別列出對其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立法政策,也就是在某些情況下允許他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進行使用。大陸著作權法第22 條規定12 項,是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得使用作品的態樣,但在利用時應當指名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例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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