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上林"商标注册证的报告」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案情:
  浙江省樂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一项假冒商标侵查处中,发现劉某未得台湾士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在开关器上使用“士林"注册商标,印制冒用“士林"注册商标产品說明书1716本,经营额23600元。另外查获,劉某在使用商标注册证时,擅自涂改商标图样,将第906386号商标注册证中的“上林"商标涂改为“士林"。因此,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涂改了《商标注册证》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修正前)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修正前)规定,做出处罚规定,(一)解除封存,责令公开更正,(二)罚款贰万元整,(三)收交涂改的《商标注册证》,同时,发函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上林"商标注册证的报告」。

内容如下:
  樂清市士林电器有限公司,96年11月28日在第九類交流接触器、空气断路器、继电器,开关商品上注册“上林"商标,注册号906386。
  该厂擅自将《商标注册证》上的“上林"商标中的“上"字涂改为“士"字,由“上林"变成了“士林"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款规定(修正前)。
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2项规定(修正前),应予收缴涂改的《商标注册证》,为此,今特报 贵局要求撤销“上林"《商标注册证》。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准。

评析:
  大陸对于注册商标赋予使用的义务,如果連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得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但是,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也给予规范,违反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得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而在台湾商标法则没有对擅改商标注册证得撤销類似的规定,台商不得不慎。

大陸<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三种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三种态样: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商标图样是由文字、图形、數字或者其组合而成,这是商标权的客体,如果对商标权客体有改变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改变态样中最主要的有:将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中的图形或文字单独使用,或是对文字、图本身的改变,或是仅注册汉字的商标,加上汉语拼音一起作注册商标使用。
  如果,改变后的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发生近似的,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则另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案例所述,将“上林"商标注册证涂改为“士林",商标局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尚得依<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进行行政查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商标注册人是商标法所要保护的主体,在商品上同时也规定必须标名企业名称或地址,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以“商标注册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为准。在实务中,有相当數量的企业在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手续后,未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手续,以致造成“商标注册证"与“企业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互不相同,如此一來,很容易造成撤销的事实。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大陸<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换言之,大陸商标法对于商标之转让是采核准注册为生效要件,与台湾所采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同。因此,在未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前,受让人尚非商标权人,所以,不得以受让人名义使用该注册商标。

  大陸<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谓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究竟如何行使?得否不经限期改正而径予撤销?所谓「责令限期改正」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有关当事人依照商标法规定在某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所以行政机关无論准备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罚,都应先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所以责令限期改正本身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只有撤销商标本身才是一种行政处罚。也只有在当事人仍拒不改正的,商标局才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在本案例中,樂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先对违法者「责令限期改正」,而直接要求商标局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是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至于有「連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得不经限期改正,得由商标局查明确实无使用之事实者,即可以径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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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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