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台湾啤酒」论大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有关地理名词究竟可否申请商标注册,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台湾案例中有以地名因不具商标显著性而不准注册,例如:英国(指定使用于肉食罐头商品)、台南(指定使用于电视机商品)、巴塞隆纳(指定使用于衣服商品)、米蘭(指定使用于手表)。有以地名为商品之說明而依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不准注册。例如:西螺(指定使用于酱油)、南京(指定使用于板鸭)、温州(指定使用鱼饺子皮)、草湖(指定使用于冰淇淋)、巴黎(指定使用于香水)、冻顶(指定使用于乌龍茶)。亦有以该地名若准予注册,将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产地之虞得,则不准其注册。例如:主管机关曾以「仰韶」系河南省渑池县之村名,该村以发现新石器时代之石器、骨针、彩陶闻名于世。若将「仰韶」指定使用在地砖、磁砖,有使公众对其出产地产生误信,而不准注册。但也有地名准予注册之案例,例如:羅马(指定使用于磁砖)。换言之,地名若牵涉有「虚伪性」、或「欺罔性」,则一律不准注册。但该地理之意义业已转换,而非单纯指地理來源之表示,亦非种類名称或商品性质之描述,一般消费者亦不会有产地误认误信之虞,则应予核准。

例如:
1.地理名称经长久使用而且有第二层意义时,则应准予注册。例如「青岛」啤酒、「长安」汽車、「泸洲」老窖酒。
2.表彰商品特定供应來源者。例如中国石油、金门高梁酒。
3.其他依一般相关大众之观点,商品名称中之地理名词已然转换,而非单纯为地理來源表征。例如「富士」电梯、「双江」肉品、「长寿」。

  大陸在处理有关地名时,也有相類似的态度及依据,大陸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但是,在实务处理上,因下列因素亦可准其注册:
1.字义本身强于地名:例如龍门(广东)、凤凰(湖南)、长寿(四川)
2.行政区划的旧称:例如燕京(啤酒)
3.在特定商品上使用:尼羅河(钢笔)、好望角(广告业)
4.已成为驰名商标(获得显著性):青岛(啤酒)
5.1998年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正前已注册之商标

  地名也可能长期使用获有显著性而准其注册,尤其是一件原不具显著性的商标或地名,可通过长期、大量、持续的使用而取得显著性及适法性。所谓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主要是指在经过长期使用后已被消费者及工商界认为已有区别出处的作用,因而产生的「第二含义」,换言之,比标记本身字义还强的商标含义。尤其是指该标记与商品相结合时,更显得其特有的表征如,「台湾银行」、「青岛啤酒」。上述原则在各国商标立法中都予肯定,例如:法国、德国、英国、瑞士、美国,而TRIPS及欧盟商标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都有所规定。
  大陸在世纪初所修定的商标法,尤其著重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但是一件商标恰巧涉有地名,反而排除在保护之列,恐非其立法之目的。因此,在「台湾啤酒」案件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台湾啤酒」已成为驰名商标的材料,就这些证据材料加以审酌,其是否达到驰名程度,再做为准驳之依据,而不是一味以其「台湾」为地名而径予不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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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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