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保护智财权的几点特色

文/勤业商标 赖文平首席顾问                        92.05.27

一、法源
(一)法律: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二)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三)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四)规范性文件: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关于对海峡兩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見、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見、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見,关于擅自使用带有“北冰洋"商标瓶子罐装汽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批覆。
(五)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加强知識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实施条例、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六)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司法行政双轨制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可以罚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专利权人或者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禮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的,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名称与商标之冲突
  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及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見。

四、台商在大陸处理仿冒难题之分析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
(二)刑事政策的适宜性,有待检讨
(三)大陸幅员遼阔,权利人力有未逮
(四)法律服务费居高不下
(五)损害赔偿过低(得不偿失)
(六)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差異
(七)仿冒工艺品精良,物美价廉
(八)商标近似审查过于宽松
(九)侵害智财权被认定为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大
(十)台商无法建立自己的行销通路
(十一)台商没有适当组织可以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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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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